具有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
特殊股权结果包括三种类型,即VIE结构、分类股权和可变股权。
VIE结构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简称,也称为“协议控制”。实施协议控制的公司需要成立两个主体,其一为控制主体,其二为运营主体,例如:注册在开曼群岛的阿里巴巴集团即为控制主体,而注册设立在中国境内经营的支付宝、淘宝、阿里云等公司则是运营主体。控制主体和运营主体之间签订协议,由控制主体管理运营主体,享有收入,承担债务。控制主体和运营主体具有相同的控制股东。简单VIE结构如图6-4所示。
图6-4 VTE结构示意图况
我国创业企业通常出于两种原因设立VIE结构。第一,创业时融入了外资,由于行业准入原因,例如:工信部和出版总署对于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增值服务有限制,有些业务外资不能经营,为了规避管制,再成立一个内资企业,与原有外资企业签订控制协议;第二,内资企业为了在境外上市,但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为了规避审批环节,再设立一个外资企业,与原有内资企业签订控制协议。
分类股权,指在同一个公司内具有不同分红权和控制权的普通股权。例如:谷歌在2004年上市时,使用了A、B股制度,也就是公司设立了两类普通股。创始人获得B类普通股,其他公众股东只能购买A类普通股。两类股票具有相同的分红权,但是B类普通股拥有的投票权是A类普通股的10倍。公司设立分类股权制度,目的在于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
可变股权指即使公司没有增发和股权转让行为,也会产生股权结构的变化。对于创业企业来说,产生股权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当签订估值调整条款后,如果创始人不能达到约定业绩或者其他条件,将会将部分股权无偿转移给投资人。如果条款中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较大,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目前,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大陆市场暂时不接受具有三种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申请上市。香港市场对于三类特殊股权结构持有谨慎态度,有些上市公司具有VIE结构和估值调整条款,但是香港联交所在2014年因双重股权原因拒绝了阿里巴巴上市申请。美国资本市场相对开放,对于各种股权结构,只要能够如实、充分披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