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市中的股票质押,很多朋友问我股票质押是利空吗?股票质押回购可以申请延期多久?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如何看待股票质押?
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但是对于股票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要说是利空还是利好,则得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了。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票质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资金的流入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但通常情况下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要用现金赎回股票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造成后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资金的流出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此时,质押式回购就是利空消息。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在回购期内,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会会造成公司股价一定幅度的变化,也会成为决定当时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的因素之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对券商业绩的影响有限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其实质为上市公司股东拿股票作质押,金融机构放贷款。
而此次引发券商行业震动的新《办法》,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新规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同时规定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其主体包括已经申请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发行的公募产品和2013年新基金法出台前,券商资管发行的大集合产品。
其次,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据业内人士介绍,质押率是质押股票的融资金额和市值约比例,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交易的安全边界。
而以往券商给出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一般不超过50%。据中国结算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A股所有上市公司中,存在股权质押的数量总计为3398家。其中,整体质押比例在50%以上的上市公司数量仅有136家,质押比例在70%以上的有10家。
最后,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
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之前很多监管新规出来后,我们都会说大券商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次股票质押新规下,波及的应该是所有券商。”某券商工作人员在社交平台上感叹。按照2017年上半年公开数据,股票质押业务创造的利润,约占券商净利润的5%。
不过,多家券商均表示,从融资额度及质押比例来看,目前大部分券商存量股票质押业务符合新规要求。多数券商研究员认为,质押新规对券商业绩的影响有限。而在新规之下,大型券商的评级普遍较高,将更具竞争优势。
此外,据了解,在过渡期内已经有不少券商已提前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调整原有的业务标准,按照新规标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