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依据
(1)公司提供的关于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的说明;
(2)公司提供的公司治理情况的组织机构图表;
(3)公司提供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文件资料;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提供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或仲裁、信用记录等文件资料;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或仲裁、信用记录、符合公司法任职要求的说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述事项所出具的承诺、证明、说明等文件资料;
(7)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的法律访谈记录;
(8)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网站,证监会及相关交易所网站的行政处罚板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中国及其他征信机构网站,其他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仲裁涉及的有关网站等记录的信息;
(9)赴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现场调查获取的信息;
(10)通过互联网搜索、公开媒体或其他合法的非公开调查手段获取的信息。
二、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程序与方法
1.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程序。
(1)向挂牌申请人发送资料清单,要求挂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的相关资料;
(2)在市核资料后或提供资料期间,安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问题进行法律访谈;
(3)法律访谈结束后,登录相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网站,对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外部查询;
(4)资料核查与外部查询后,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或部门对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5)完成上述核查程序或期间,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2.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方法。
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方法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法律访谈、外部查询、现场调查、其他方法等。
(1)文件资料审查:
对公司提供的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图表、法院判决裁定文书、执行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记录、承诺书及其他文件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2)法律访谈:
按照法律访谈清单中关于公司情况的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相关问题,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3)外部查询:
登录相关司法机关、证监会、交易所、人民银行、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或组织的网站,对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相关问题进行外部查询,若涉及公司相关信息的,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与现有书面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4)现场调查:
若公司涉及事项事实不清、提供的资料无法查明事实或其他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现场进行调查的情形,中介机构应就所涉及的问题赴相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信用中心等进行现场调查,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5)其他方法:
通过互联网搜索平台、媒体(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开信息或其他合法的非公开方式,对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合法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核查要点
1.公司治理机制。
中介机构应对拟挂牌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健全进行核查,并通过股份制改造帮助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有效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②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②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核查: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明未清偿;
⑥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情形;
⑦最近24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⑧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重大诉讼与仲裁。
中介机构应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与仲裁情况进行核查。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或者潜在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4.信用状况。
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关注与核查。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信用类网站等,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充分了解上述范围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状况并做出如实披露。
鉴于信用状况核查的相关内容,已在公司基本情况调查章节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