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依据
(1)公司提供的有关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
(2)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报文件资料;
(3)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保立项等文件资料;
(4)公司提供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同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等批准文件资料;
(5)公司提供的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公司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情况等文件资料;
(6)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制度等文件资料;
(7)对公司管理层所做的关于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法律访谈记录;
(8)公司建设项目涉及的环保审批部门]网站所记载的有关公司环保情况的信息;
(9)对公司生产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现状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
(10)对生产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访谈记录获取的相关信息;
(11)通过的互联网搜索、公开的媒体报道或其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获取的有关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信息。
(二)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程序与方法
1.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程序。
(1)向挂牌申请人发送资料清单,要求挂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相关资料;
(2)在审核资料后或提供资料期间,安排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公司环境保护情况问题进行内部法律访谈;
(3)内部法律访谈结束后,登录相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对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外部查询;
(4)资料核查与外部查询后,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赴公司项日所在地对公司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在实地考察期间,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外部法律访谈;
(6)完成上述核查程序或期间,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2.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方法。
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方法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内部法律访谈、外部查询、实地考察、外部法律访谈、其他方法等。
(1)文件资料审查:
对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情况说明、环境保护申请文件、环境保护立项文件、环境保护批准或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处理设施配置情况、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2)内部法律访谈:
按照法律访谈清单中关于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3)外部查询:
登录相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站,对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相关问题进行外部查询,若涉及公司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的,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与现有书面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4)实地考察:
若公司属重工业生产行业、涉及排放污染物或其他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考察的情形,中介机构应对项目所在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整体情况、排污设施的配置及维护、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及执行力度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5)外部法律访谈:
中介机构在进行实地考察期间,可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外部法律访谈,具体了解该项目对所在地区环境的影响程度,是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是否超出环境保护的标准进行排放、是否给当地的人居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等,详细记录所了解的信息,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6)其他方法:
通过互联网搜索平台、媒体(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开信息或其他合法的非公开方式,对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核查要点
1.重污染行业的认定。
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的认定依据如下:
(1)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
(2)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3)依据上述规定仍无法认定的,可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鉴于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行业分类内容过多,本书此处不再赘述。
2.环保手续的办理时限。
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手续的办理时限如下:
(1)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
(2)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若尚有在建工程的,则应按照建设进度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3)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
3.环保制度和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中介机构应对下列情形进行核查:
(1)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环保制度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中介机构应核查以下内容:
①环境保护制度的齐备性,即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②环境保护制度的合规性,即环境保护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③环境保护制度的可执行性,即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具有可执行的现实条件,例如,是否设置了相应的部门,是否配备了相应的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执行等。
(3)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介机构应核查以下内容:
①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②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
③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
4.重大违法违规。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违法违规的具体认定标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执行。
中介机构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环境保护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核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查的时间段为最近24个月内,超出此范围的且已整改完毕的可不予核查;
(2)核查的范围为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单纯是挂牌主体;
(3)核查的内容为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则将对挂牌工作造成实质性障碍;
(4)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按股转中心现行相应规定判断,即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均视为重大违法违规,但中介机构在核查中应注意除外情形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