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破产改革法》第7章讨论的是“直截了当”的清算,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向联邦法院呈交申请书。呈交的可能是公司的自愿申请书,也可能是别人对公司的非自愿申请书。
2.由债权人所选举的破产托管委员会接管负债公司的资产。托管委员会将会力图清算公司的资产。
3.清算的资产在扣除管理成本的应付款项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4.要是还有资产剩余下来,扣除给债权人的费用和应付款项后,则分给股东。
导致非自愿破产的条件 倘若以下两个条件都符合的话,债权人可能会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书:
1.在债务到期时公司没能偿付。
2.假如债权人的人数超过12个人,其中至少要有三个债权总金额在13475美元或之上的债权人参与提出申请。要是债权人的人数少于12个人,则要提出申请,只需一个债权金额达13475美元的债权人即可。
优先权 一旦一家公司被确定要破产了,则要进行消算。清算所得的分配要根据以下的优先权顺序进行:
1.与破产资产的清偿相关的管理费用。
2.提出非自愿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无担保债权。
3.工资、薪金及佣金。
4.在提出申请日前的180天内提取的给员工福利计划的捐款。
5.消费者的权益。
6.税收权益。
7.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8.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9.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在清算中使用的优先法则即是绝对优先权法则(absolute priority rile,APR) 。
列入这份清单里的一项资格条件涉及担保债权人。财产的留置权被排除在APR的顺序之外。不过,要是担保的财产被清偿后所能提供的现金不足以偿还应付的金额,则担保债权人可以加入无担保债权人瓜分剩余的清偿价位的分配里。与之相反,假如担保财产的清偿所得多于担保债权,则净收益要被用以偿付无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人。
托管委员会提出以下的分配动议:
例子:APR B.0.药品公司即将被清偿。它的清偿价值约为270万美元。价值150万美元的债券用B.0.药品公司的总部大楼作抵押品来担保,该大楼卖了100万美元;其中20万美元被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债权(包括未付的工资、退休福利金、消费者索赔和税收)。在支付完20万美元有优先权的管理费用后,可用于支付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的金颇为250万美元。这一金额少于400万应付未付的债务金额。在绝对优先权法则下,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先于股东得到偿付,而抵押债券持有人对出售总部大楼所获得的100万美元有第一索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