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可根据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进行。第11章中诉讼程序的一般目的是计划通过某些偿还债权人的条款来对公司进行觅组。事件的典型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可以提出一份自愿申请书,或者3个或更多的债权人(或者要是全部债权人数少于12人,一个债权人即可)可以提出非自愿申请书。非自愿申请书必须提出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的理由。
2.联邦法官要么批准要么否决申请书。一旦申请书被批准,则会确定债权人和股东提交索取权证明的时间。
3.在绝大多数场合里,公司(处于“债权人所有”)继续经营。
4.给予公司120天的时间提交重组计划。
5.对债权人和股东进行等级分类。假如2/3的等级(按金额计算)和半数的等级(按数量计算)代表已经表示接受重组计划,各等级的使权人就应接受该计划。
6.法庭在债权人接受后确认重组计划。
7.以现金、财产和证券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和股东。该重组计划可能会用于发行新证券。
例子:《美国破产法》第11章 设想B.0.药品公司决定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进行重组。通常而言,在其他各类索取权得到任何赔偿之前,优先索取权必须得到全额赔偿。假设B.0.药品公司作为“永续经营”主体的价值为300万美元,其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然而,公司要说服优先债权人(抵押债券)同意接受相同面值的无抵押无担保债券是非常困难的,公司可能希望能让原有股东在公司里保留某种程度的参与。毋庸多言,这种做法是对绝对优先法则的一种违反,债券持有人将不会感到愉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