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报一般按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本。上市融资的企业因为发行了新股,所以总股本增加,但是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并不能在当期产生效益,所以净利润并没有相应增长,甚至可能因为新建项目导致费用增加进而减少净利润。所以每股收益可能是下降的,即摊薄了即期回报。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意思如下:
1、摊薄以后的回报一般按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本
2、上市融资的企业因为发行了新股,所以总股本增加,但是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并不能在当期产生效益,所以净利润并没有相应增长。下面是一个例子:
比如原来1亿股,利润3000万元,每股利润0.3元,现在增发2000万股股票,股本立刻增加到1.2亿股,而增发带来的资金投入公司不可能立即有相应利润,也可能利润还是3000万或者稍微多一些,比如3100万元,除以1.2亿股,每股利润下降了,就是摊薄。
图1摊薄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对股票持有人,短期权益是减少了,也可以理解为利空,但从长远来看,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后,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以股代息”制度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我国境内实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将借鉴香港经验。“以股代息”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确定新股配发基准、新股上市及买卖等四方面。
“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为:
一、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选择权,上市公司会在有关业绩公告中公布,将载有“以股代息”计划详情的通函连同选择表格一并发给股东。股东可选择仅此次股息采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后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选择。
二、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股东可选择是否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拟收取现金的股东无需交回选择表格,拟收取新股的股东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将填妥的选择表格送达证券登记公司。股东选择永久性收取新股后将不会再获得选择表格,除非其撤销有关选择。已选择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东可向证券登记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撤回其选择,也可利用通函附带的撤销通知书退出“以股代息”计划。
三、新股配发基准。股东如选择“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数量计算公式为:可收取的新股数量=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并选择“以股代息”的现有股份数量×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
四、新股上市及买卖。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的新股上市及买卖。新发股份一般于派发日或派发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始买卖。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以股代息,即是通过送股来代替发放现金股利。该政策概念源于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条意见。《意见》中“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被业界人士视为亮点。《意见》指出,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原本是针对资金紧张并极度低迷的股市而为被股市严重套牢的信心尽丧的股民打的一支“强心针”。由于内容空洞有名无实令巨亏股民极度失望,结果市场用脚投票:狂拉所谓很高估值的题材股狂抛所谓有价值的篮筹股,便引发了股指新的一轮恐慌性下跌,令一度看好而匆忙入市的投资者成为新的被套者,从而成为请君入瓮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