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上述《指引》的内容,一位私募经理看了以后表示,其实与一般企业财务信披要求相差不大,但因为红筹企业的特殊性,还是有必要出台这个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不久前,证监会才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对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规范。
明确科创板红筹企业信批内容
《指引》要求,采用等效会计准则(即与国内会计准则同等效力)或者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包括:调节前金额、调节项目的性质及其金额;调节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应金额;对主要调节项目的解释说明,包括红筹企业实际采用的原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差异、影响金额等;上交所或者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具体而言,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该《指引》还明确,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分类披露生产用长期资产成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并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披露生物资产的类别及分类标准,并分类披露生物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活动费用化与资本化情况。按被投资单位披露对外权益投资的持股比例、会计核算方法、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变动情况。披露所持各类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等。
而对于子公司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即同股不同权的,《指引》中表示,应当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对红筹企业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相关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
出台规定因红筹企业有特殊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上交所发布《指引》前,证监会于3月8日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对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规范。
而在此次《指引》中,也明确表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
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
另一方面,根据《特别规定》,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实《指引》内容与一般企业财务信披要求相差不大,但因为红筹企业的特殊性,还是有必要出台这个规定。从目前科创板各种细则出炉时间来看,企业申报登上科创板的时间已不断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