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互换?
1986年,大通曼哈顿银行首次组织商品互换,但是由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此类互换合约的法律有效性提出了疑问,所以商品互换的机制并未很快实现。CFTC的干预必然引起ISDA的不满,两者之间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在这段时期中,那些已经从事商品互换的公司或金融机构纷纷将此类业务转移到海外。直到1989年7月,CFTC公布了有利于商品互换的政策,只要商品互换合约与一定的评判标准相符合,就予以保护。到1989年底,全球商品互换的未清偿余额的规模接近80亿美元,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时至今日,这一市场已经比较成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商品互换是交易者为了管理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而与另一方交换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现金流。最一般的商品互换,即大众化的( plain vanilla)商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协议,甲方以确定数量的某种商品为基础,周期性地向乙方支付固定价格;而乙方基于同样的名义商品数量,周期性地向甲方支付该商品的浮动价格,通常是该商品在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即期价格。这种最基本的商品互换的结构如图3-1所示。
图3-1
为满足交易者对互换不同的要求,产生了各式各样商品互换的变形,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基于不同商品价格的互换。不同标的商品的互换是指甲方周期性地向乙方支付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即期价格,乙方向甲方周期性地支付另一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即期价格。
(2)商品价格与利息的互换( commodity price- for-interestswap)。一般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而乙方向甲方支付以名义本金为基础的浮动利息(通常与 LIBOR有关)。这种商品互换实际上是固定商品价格与浮动利率的交换。
(3)本币商品价格与外币商品价格的互换。这种交易方式糅合了货币互换和商品互换的特色,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本币固定价格,而乙方向甲方支付同种商品在一段时期内的外币平均即期价格。
在商品互换中,互换交易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往往充当中介人的角色,促进交易的达成。特别是当互换交易双方作为标的商品的数量不一致时,必须有互换交易商的加入,分别与双方进行基于不同数量的商品的互换,互换交易才是可行的,如在图3-1中,甲方所确定的商品数量为10000,乙方所确定的商品数量为15000。两者直接进行交易会产生分歧,互换交易商的加入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以不同的数量分别与甲乙双方进行商品互换,商品数量的差额可以通过与第三方进行另一笔商品互换来平衡(见图3-2)。
图3-2
当然,互换交易商会从交易中获取一定利润,他所支付的价格往往低于所收取的价格,中间的差价就是互换交易商利润的来源。另一方面,互换交易对手在交换现金流的同时也相互承担着彼此的信用风险,互换交易商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互换交易商通常是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它们资金雄厚,管理风险的能力强,所以单个交易者与互换交易商进行互换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互换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与很多客户进行互换交易以平衡其头寸,转移风险,并实现规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