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金融互换交易在我国发展的主要因素
纵观西方各国金融互换交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金融互换在国的迅速发展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二是要求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三是要求外汇市场高度开放,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四是要求资本市场开放。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不具备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条件。因此,在我国开展互换交易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
(一)基础性的金融市场发展有待完善
基础性金融市场是发展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基石,只有基础性市场具有丰富的品种和巨额的交易规模,才能支撑起衍生金融市场。尽管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同业拆借、票据、外汇、国债、股票等基础性金融市场,但市场容量还有待扩容,市场工具还要丰富,市场主体还要扩充,市场基础还要健全,等等。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将这些市场不断向深度与广度扩展,才能成为发展互换交易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
我国人民币虽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仍实行严格的管制,不仅对外借款的实体限于“十大窗口”,而且对外借款的数量、时间、地点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借人的外债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对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及使用均有严格的规定,若境内机构欲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须经外管局批准,并且其账户内的外汇不得任意转让。这就使境内各经济主体(除金融机构外)无法自由运用外汇资金,也就难以开展货币互换交易。只有金融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货币互换。1995年人民银行还发布了《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规定国内金融机构必须在国家外管局核准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的交易,这就使金融机构难以灵活运用互换交易,降低筹资成本,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三)经营主体尚未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多是国有机构,在对外借款中,也是由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的“十大窗口”作为中介向外筹措,再转贷给国内企业使用的。由于这些经济主体的产权制度尚不明晰,缺乏内在的自我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众所周知,一个成熟地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应通过制度设置来健全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来调控市场。与此相反,我国的政府往往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亏损最终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因此,就不可能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去运用互换交易,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负债成本和提高资产的盈利率。由此可见,政府行为的错位也造成了金融互换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的加大
(四)金融市场尚未建立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
我们知道,互换交易主要有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两类交易,其形成的基础在于不同筹资者在不同市场上的筹资成本存在着差异,并且这种差异随时间的变动而变动。换句话说,其赖于存在的金融市场必须是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其利率、汇率等金融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所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均衡价格。
1994年以来汇率市场化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6年开始在部分城市实行对外资企业的直接结售汇制度,使汇率的生成机制进步接近完全市场化标准。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这是汇率市场化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意味着发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具备了最基本的条件。但是,完全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仍取决于以下条件:一是工商企业能够用好外债,并按期偿还。二是证券市场规模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足以防范市场操纵。三是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宏观调控能力增强。四是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此外,还应考虑国际环境是否适宜。这些条件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可以具备,到时如果实现了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就应该适时推出外汇互换等衍生产品。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健全完善,各种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如汇率虽已实现并轨,但国家对外汇的管制还比较多,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还不健全,每日的外汇牌价并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状况。
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制政革的“瓶颈”。对于金融互换交易市场而言也是如此。只有通过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实现利率市场化,才可能产生足够的金融产品需求,金融互换商品的形成才能真正体现市场规律。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迟缓,在2000年9月宣布启动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再没有更为实质的突破和进展,利率在总体上处于严格的计划控制之下,实现一定程度市场定价的只有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回购和发行利率、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等少数利率。
虽然19%6年1月2日起全国银行间统一拆借利率( CHIBOR)已出现,但这一利率指标还远未像英国LⅠBOR利率、美国的商业票据利率、中国香港HⅠBOR利率那样具有权威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入网会员有限、资金使用权有限, CHIBOR利率也还没能成为真正的市场均衡利率,而且国家还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或明或暗的管制。从筹资的利率形式和利率水平来看,既不存在以浮动利率定价的资金,也未形成不同借款人筹资的比较利益。因此,不同经济主体便难以在国内市场上通过利率互换来获取不同利率形式的资金,并从中获取比较利益。而且,利率水平未能随经济发展和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动,利率风险相对较小,这就使互换交易规避价格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的功能无法得到发挥。
(五)缺乏足够的人才、经验和设备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封闭式运行,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其他先进国家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运行相脱离,因此能够熟练掌握国际金融市场新业务、新工具和现代投资技巧的人才奇缺。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和创新成果的模仿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我们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造成了投机风盛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金融互换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之一,需要由高级金融管理人才来运作。这些专业人才都应是具有法律、经济、金融、财会、税务、数学、计算机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目前这类人才很少,远远不能满足互换交易发展的需要。培育理性的投资者,一方面需要普及金融衍生产品知识和市场交易规则;另一方面有赖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健全机构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商业银行的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化的改革,这两项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将会奠定金融衍生市场理性投资者的基础国际金融风险预测和管理的经验不足,金融机构的技术设施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这一切都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对金融互换工具的运用。
(六)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当代国际金融创新的趋势是金融管制不断放松和金融监督不断加强并存,也就是说在较宽松的法规框架下,赋予金融机构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督,以防范新金融风险的产生。而我国目前既缺乏完善的金融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难以控制新金融工具运用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换交易的广泛运用。
(七)市场交易主体和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较低
市场交易主体的决策人同国家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不能对决策者进行全面的监督,决策者具有承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特点,这样在互换交易过程中就容易产生风险偏好的现象,由于过度追求风险而造成巨额的损失。我国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在数据处理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实际操作经验匮乏。对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还存在观念上的束缚,我国传统观念中还存在着对买空、卖空交易和投机性交易的排斥,对衍生金融交易存有心理障碍,从而阻碍了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