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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案例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2019-08-05 15:10:35  来源:金融互换交易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8分钟的时间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案例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时间:2019-08-05 15:10:35  来源:金融互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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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适格是公司主体合法存续的有效条件,公司股东的适格性也是股转系统核查的首要对象之一。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案例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核查,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核查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关于“不准在领导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以及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日常经营中,主体资格问题往往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进程。

接下来对主体资格及股东适格这两个问题进行解读,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探讨,提出可行性建议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相关案例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8日股改日期: 2011 年6月29日注册资本: 10500 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14D室

主营业务:农产品的种苗培育、种植基地管理、冷链保鲜和流通销售。

公司目前已形成以山东滕州马铃薯.新疆阿克苏.陕西洛川、山东栖霞苹果,江西赣南脐橙等蔬果产品为核心的产品体系。

2009年12月,马秀珍以5.18元/股增资,变更后持有出资30万,增资金额约155.45万。股改后马秀珍持股75.5244万。2011年8月,马秀珍以7.8元1股增资认购190万股,增资金额约1482万。

2012年10月30日,股东马秀珍与自然人刘玉华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马秀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265.52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全部转让给刘玉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2.48元/股。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年12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解决方案:

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案例二:外籍股东

相关案例

成立日期: 2009年2月18日股改日期:2013年7月3日注册资本: 35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东路35号1号楼5层523单元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产品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4日)。

2009年2月,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股东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据讯网天下设立时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性质为内资企业。

2012年6月,马滨于讯网天下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马滨以外籍身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法律瑕疵因此得到消除。讯网天下已于2012年9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整体变更行为和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后根据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 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其股东马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马滨以外籍身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其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玻疵。该问题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而得到清除。如政府主管机关因马滨以外籍身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对本公司进行处罚,将由公司现有股东最终按现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等责任为连带责任,无须公司承担任何费用。马滨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而得到消除。”

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两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记录。马滨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资格法律股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解决方案:

(1)外籍股东马滨退出;

2)现有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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