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还拥有如下职权。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I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股权激励计划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