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态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个资金的汇集形式。按照基金的组织形态,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因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创业企业,所以有时也称风险投资基金为创业基金,或者创投基金。
(一)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指风险投资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这类基金经常被称为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以对创业企业投资作为主要业务。例如:鲁信创投就是一个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不仅是个公司,而且还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83)。首先,公司制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使用权益资本和负债资本进行投资。其次,公司制基金的所有者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公司制基金由公司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会和高管负责经营。第四,作为一个公司,公司制基金没有预定的到期日,而是进行持续经营。
例如:作为我国较早成立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1996年成立之后的第二年就与国家节能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和广东省深圳市两级科委共同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早期我国大陆地区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还有相当多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例如:2000年4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到2008年,达晨创投才设立第一只有限合伙基金,达晨创投公司成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简称为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是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所采用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成立的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确定。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作为主要出资人,投入资本,获取收益。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特指,本书中的风险投资基金即指有限合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各方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组织结构
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均为投资人,但是大部分资金由有限合伙人提供,实践中通常达到基金募集金额的99%,而普通合伙人仅提供募集金额的1%左右。普通合伙人也就是风投管理公司,是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称为风险投资家(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泛指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如果将风险投资家定义为自然人,一般指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或者指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高级合伙人。
有限合伙基金为非法人企业组织,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人承担。当有限合伙基金获得投资收益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直接进行收益分配。合伙人获得收益分配后,根据合伙人的法律地位承担纳税义务。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人主体,不意味着免交所有的税种。在交易环节产生的税,以交易为对象进行缴纳,而不是以主体为对象进行缴纳,也就是风险投资基金即使采用合伙制,仍需要缴纳交易环节税,例如:交易印花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在此之后成立的基金越来越多地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例如:2008年后,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募集成立了天津达晨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风险投资基金。按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命名要求,一般来说,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基金与管理人之间名称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管理”两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