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买卖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柜台买卖的有价证券,以致使他人误解以为某有价证券市场交易十分活跃,或致使他人误解有价证券交易状况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对有价证券不转移所有权而伪装进行买卖交易;在自己出售有价证券时,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使其作购买该有价证券的行为;在自己购买有价证券时,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使其作卖出该有价证券的行为;进行以上各款行为的委托或受托。
(2)合谋买卖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4款中规定,事先与他人合谋,使他人在同一时期以相同价格买入自己卖出的证券行为为非法;类似的,第159条第5款规定,事先与他人合谋,买入他人在同一时期以相同价格卖出的证券的行为也为非法。
(3)连续交易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2款第1项规定,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上市交易的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试图人为抬高或压低该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或从事使他人误认该上市有价证券买卖活跃,或将致使该有价证券行情变动的一系列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或其委托或受托的行为为非法。
连续交易中的“连续”并不一定是实际成交,包括未成交的买卖报价,而交易次数则沿用了美国的相关判例,认为两次或两次以上买卖则属连续交易。对交易活跃的判断则要根据具体证券交易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
(4)不实信息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 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谋,散布关于某证券行情要变动的流言;或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时,对主要事项故意制造虚假的或会让他人产生误解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