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市场操纵认定设立了哪些法律法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日本即公布实施《证券取引法》(即《证券交易法》) ,并进行了数次修改,其中关于反价格操纵的条款直接以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范本于1948年设立。1988年,为了适应股指期货和期权交易等金融创新衍生品的监管,对原来的《证券交易法》第125条有关市场操纵禁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1992 年,日本大幅修改《证券交易法》,删除原法第125条关于市场操纵的规定,将其合并到新《证券交易法》的第6章,其中第159条即延续反价格操纵的规定,使规范趋于完备,包括了证券指数、期货交易与期权等20世纪80年代后涌现的新兴金融创新品种。
第159条禁止在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计划或技巧,或以引诱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为目的而制造虚假行情等市场操纵行为。
2006年,法律第65号内容公布,对《证券交易法》进行部分修正,将《证券取引法》改名为《金融商品取引法》(即《金融商品交易法》) ,而原规定第6章关于禁止价格操纵等相关条款未作修订。《金融商品交易法》已于2007年9月30日开始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