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在20世纪前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基本适用英国法。1978年澳大利亚实施公司法领域全国合作计划,其结果产生了1980年的《证券产业法》、《期货产业法》以及1981 年的《公司法》,并促成1981年全国公司证券委员会(NCSC)的成立。1989 年,澳大利亚出台了两部重要且相互关联的法律一联邦《公司法》(CorporationsAct)和《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
Australian Securities Commission Act)。2001 年,澳大利亚颁布新的联邦《公司法》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Commission Act) ,取代1989年联邦《公司法》和《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
按照1989年的两部法律, 1990年全新的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成立。联邦《公司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一联邦法,取代了各州的公司法,成为全国范围内应遵守的法律。《公司法》不仅对公司事务作出规定,而且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成为证券业的根本大法。另外,《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的设立、职能、运作等事项,强化了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监管的权威性。
目前,澳大利亚对证券业实行的是以全国性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集中监管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双重体制。总体上看,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简称ASIC)主要负责在联邦《公司法》层面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简称澳交所)则主要在交易所的规则层面上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澳交所一线监管的重点是检查上市主体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市场参与主体是否遵守《商业规则》和《期货商业规则》。
澳大利亚对市场操纵的认定主要依据联邦《公司法》。联邦《公司法》不仅对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份、运作、财务报告、撤销、合并、信息披露等作出详细规定,而且对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其涵盖的内容相当于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从法律层面看,澳大利亚未对广义市场操纵行为作出统一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市场不当行为的类型,并将狭义市场操纵行为作为市场不当行为的一种。联邦《公司法》第7.10部分对各种市场不当行为和其他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主要由ASIC执法分部负责。ASIC调查和处理案件主要依照《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和联邦《公司法》进行。
ASIC执法分部完成涉嫌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案件的调查后,将证据摘要准备好并传递给ASIC的代表委员会(ASICDelegate)。代表委员会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采取处罚措施。ASIC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诉讼、民事罚款、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可执行的承诺及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