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主要有九家具体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 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
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
(1) 1979年《信用协会法》;
(2) 1982年《保险公司法》;
(3) 1986 年《金融服务法》;
(4) 1986 年《建筑协会法》;
(5) 1987 年《银行法》;
(6) 1992 年《友好协会法》。
英国的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具体到市场操纵行为,在1998年之前,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有权对证券业务和大部分的投资活动行使监管权,它是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机构,但实践中其将大多数监管权授予私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监管局证券与期货管理局等自律机构行使。贸易工业部虽然也有权参与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察与管理,但其介入的角度不同,它主要是从违反公司法的角度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998年之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将上述除英格兰银行外的八个监管机构合为一体,全面整合了原先各机构的监管权限。FSA 成为英国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机构。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进一步强化了FSA作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能。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规定,FSA的职能主要包括:
(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
(3)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FSA作为英国唯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指引和建议,以及制定金融监管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采用的是“自我管理"的方式;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之后,英国逐渐运用法制手段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监管和处罚;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了FSA作为法定专门机构对市场滥用案件的执法和惩处权,而且对调查、审裁和复议程序作了缜密的规定,使英国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