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显示,市场监管者为取得有关市场操纵的信息,需要寻求国内或国际间不同机构的合作。信息分享与合作存在不同的层次,如交易所间、市场管理者间、市场管理者和交易所间,以及市场管理者和其他主管机关之间。具体而言,I0SCO认为存在以下模式:
在本国各机构间的合作可以分为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如股票交易所与衍生品交易所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交易商与主管机构间的合作如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合作,或者是交易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如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合作等。
(一)交易所间的合作
不论是集中交易的证券市场还是做市商模式的证券市场,大部分证券交易所都负有自律的责任,必须监察市场每天的交易状况,并监督其市场参与者,以确保参与者遵循相关的法令规定。可以说,在监察操纵活动以及分享相关信息上,交易所处于有利的位置。因此,在市场监察信息共享过程中,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
交易所间各种信息共享的最常见机制是参与市场间监察集团(IntermarketSurveillance Group, ISG)。ISG 为所有参与会员提供了一个组织,让交易所分享有关产品和市场监察的信息,或协调相关的管理措施。
ISG的参与会员必须承诺与其他会员分享有关违反交易规定的有用信息。当一个ISG会员进行市场监察,有合理理由相信有操纵行为发生时,该会员会审视ISG的汇总信息,以确定该行为是否仅局限于其本身市场;当发现其他市场遭受波及时,该会员如果认为合适,可以协调其他会员一起进行调查。
(二)交易所与主管机关间的合作
在侦测、调查以及起诉价格操纵方面,交易所与其主管机关间的信息分享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作为主管部门的监管机构在起诉价格操纵者时的主要证据来源于交易所提供的材料,因为交易所可能拥有主管机构缺少的技术支持和数据资源。实际上,大部分证券市场中,相关法令会要求交易所必须为监管者提供相关数据。
(三)主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合作
在一些操纵案例中,除了交易所和监管者以外,相关证据信息可能为其他机构所掌握,如银行、券商、或衍生品种交易所等。例如,在通过囤积股票进行价格操纵的案例中,操纵者可能需要通过银行调拨大量资金以实现操纵目的,此时,银行可能掌握了操纵行为中的关键数据。因此,市场管理者有时可能必须与其他机构合作,以获得价格操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