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的市场监察和调查作业,主要由风险管理暨法规处负责,下设监察部、执法部等七个部门,该处在法规的执行上和新加坡央行有紧密的合作。
新加坡于2001年10月施行《证券暨期货法》与相关规则,取代原有的《证券业法》和《期货交易法》。新加坡《证券暨期货法>第196至204条为反证券操纵条款,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在证券市场虚假买卖、造假和影响炒作股价,对于违反重大信息披露规定等行为,违反者可科以新币25万元、或处以或并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05至212条针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等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第213至231条明文禁止内幕交易,此部分条文使用重点列举方式,由法官根据被告的意图和实际状况、方式进行裁决。
(一)在线监察
新加坡交易所自2001 年底开始采用SMARTS ( securities market automatedresearch trading and survillance) 实时自动化市场监察系统,该系统对诸如价格交易量异常的情况可自动侦测并发出警报,可重新构建历史数据,让查核人员对异常委托和交易行为的历史资料进行查核。
监察部在交易时间内监察个股成交价和成交量,对于成交价明显变化或成交量明显放大的股票,分析整体市场变动趋势以及该股过去的价格交易量表现,判断是否为异常交易。如判断为异常交易,即查询证券市场信息系统( MAS-NET)中有关该股票发行公司的相关报导,如果价格和成交量数据无法被合理解释,即要求该上市公司说明其财务、业务状况并公告相关信息,必要时移交调查部进一步调查。
(二)脱机监察
调查人员在接到监察部移送的交易异常股票数据后,开始对该股票交易进行调查,并对交易异常期间买卖该股票的券商和投资者的交易进行分析,同时让券商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以分析买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投资者是否涉及对倒等价格操纵或内幕交易行为。另外,调查人员可能因投资者或外界的检举而展开调查,调查报告完成后,送商业事务局进一步调查。
(三)不法交易查核与处置
由于新加坡交易所职权所限无法对投资者深人调查,因此在查核异常交易时,仅能就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如果发现可能涉及不法交易,要将分析报告送交商业事务局进一步调查。对于价格操纵等不法交易,处置手段包括,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同时通知股东及投资者相关内容;对于确认的不法交易或有重大信息短期内无法披露的,则交易所可能要求暂停其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