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以及短线交易的打击力度。对短线交易的处罚案例时见报端,但部分媒体对短线交易的描述并不准确,他们将短线交易视为价格操纵的一种形式。实则价格操纵与短线交易有明显差异。
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与价格操纵相比,首先,价格操纵的参与者可能是任何市场参与者,而短线交易中,其交易主体一般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等内部人员和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股东。
其次,从时间范围看,价格操纵过程可能延续数年,而短线交易一般都限制在六个月内,即只有“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发生在六个月内才是短线交易规制制度所限制的交易行为。最后,价格操纵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而大部分国家对违反短线交易规定的处理都集中在归人权围的讨论,基本不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就短线交易的国内监管而言,新《证券法》第47条和195条明确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
为明确监管标准,证监会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47条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95条,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由于证券公司不能控制证券承销期满后剩余的证券数量,剩余的数额完全视具体销售情况而定,可以排除证券公司试图进行短线交易的预谋。因而《证券法》第47条对证券公司进行了赦免:“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另外,对短线交易进行监管的行政法规还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