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证券交易所以196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为基础,但其组织、管理和监督则一般在州一级水平上进行,即使由联邦政府制定的管制规定也由各州执行。德国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首的八家证券交易所都受到当地政府控制。这种自律管理体制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措施,使国际投资者望而却步,也无法适应欧盟一体化进程。
为促进本国证券市场发展,也为执行欧盟的《投资服务法令》,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调整了联邦与州之间在证券领域的权力划分,赋予联邦在州界域内的执法权,从而第一个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联邦机构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得以设立。
联邦金融监管局由前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三大联邦机构于2002年合并组成。在证券监管范围内,主要依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确保德国有价证券和衍生品市场正常运作,并查核内线交易以及调查违反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之案件。随着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实行,证券监管部门包括反内幕交易、反市场操纵、信息披露的实时监管、规制收购行为等一系列调查权和处罚权最终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于第四金融市场推动法案已付诸实施,该局同时负责起诉市场操纵案件。
目前,德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由三级机构组成:交易监察室、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三级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联邦金融监管局不能对州政府的证券交易所监管机关或者证券交易所发号施令,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工负责,相互合作。
德国交易所控股公司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采用的自动化监察警示系统的主要特色包括:交易系统实时接收成交数据并自动分析是否有异常交易行为;盘后分析全市场委托、成交价量;所有分析数据自动储存于数据库中,可随时通过窗口式的查询画面分析及追查各项资料。
(一)在线监察
该交易所的市场交易系统分为电子交易Xetra和公开喊价两种。因为其电子交易Xetra系统的应用时间较迟,并保留了人工交易的传统,因此在进行在线监察的同时,交易厅内交易所的相关人员,仍会到交易现场监看是否有会员违规等异常买卖情况。
与其他交易所监察类似,监察作业主要内容包括有价证券价、量市场行情异常变化,以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等项目。配合数据化的计算公式,监察人员对于交易是否异常进行主观专业性判断。
(二)脱机监察作业
监察部门对于交易达到异常标准的股票,会综合价格交易量的变化、重大信息和券商交易等数据,分析是否有券商受托买卖明显集中等异常情况,以决定是否要求买卖单较大的券商、银行等相关机构,配合提供各项必要资料进行调查。
(三)不法交易查核与处置
该交易所并没有投资人个别交易账号及开户、买卖等明细数据,因此,交易所监察对象是券商银行等证券中介机构。当遇有可疑异常交易时,由买卖单较多的券商、银行等相关机构提供数据,并汇报给交易所汇总后,再交由市场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在处置方面也与其他市场类似,当系统发现异常状况时,分析师认为可能有重大信息未公布或涉嫌价格操纵的,可以要求其暂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