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 speculation)或投机交易,一般指持有证券、商品、期货等衍生品或其.他任何有价值的金融工具,目的不是获得股利和股息收入,而是希望能够从价格波动中获得低买高卖的价差利润。从事这类交易的个人或机构被称为投机交易者( speculator)。
投机者是利用不完全市场( incomplete market)的特点寻求获利机会。因此,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纯粹的投机才可能发生,即当市场参与者对价格预期看法一致时,纯粹的投机行为就不会出现。Geanakoplos(1992)的无投机交易理论( non-speculation theorem)认为,理性与最大化收益的常识,会使投机行为消失。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投机交易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投机者愿意承担其他市场参与者不愿承担的风险,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投机者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价差交易,当某商品价格不合理或某两类商品价格差不合理时,他们就会建立头寸对市场中的非正常价格进行套利,从而将不合理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促进了市场效率。
特别是在期货等衍生品市场,投机者的参与必不可少,是市场能够持续成功运行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衍生品波动过小导致投机者无利可图拒绝参与该市场,则市场流动性的降低最终会迫使交易所修改规则或让该品种退市。
但在证券市场上,早期的投机交易行为经常被质疑甚至被视为欺诈。1909年,美国休斯委员会(theHughes'sCommittee)的调查重点即为证券投机,并试图对投机进行界定与准确定义。经过调查后,委员会发现“投机”一词很难定义,认为“投机是以通过价格变动获得差价为目的的交易”,并且投机可以是“完全合法、纯赌博或是兼具二者性质的”。
如前所述,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投机者的参与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国监管者当前关心的是如何避免市场过度投机和通过投机操纵价格。常见的方法是限制资产持有头寸、持仓报告,以及对特定股票或资产限制卖空等。
就投机交易与价格操纵比较而言,从行为人主观角度看,操纵者通过资金、信息或专业优势主动积极地创造价格操纵的条件,并最终通过破坏市场自然形成交易价格获利。而投机交易则是被动消极地通过人为观察或软件指示发现市场的不合理价格局势,并买卖资产获利。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因此其交易手法也有所区别。
另外,虽然两者都是通过价格差获取利润,但投机交易是根据市场主动形成的价格差异或价格状态被动地按照价格局势选择买入或卖出,不仅没有扭曲自然形成的价格,反而能够纠正不合理价格,提高市场效率。而价格操纵则是主动积极地以交易行为或其他模式影响市场自然形成价格,主动扭曲价格形成并因之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