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公司这里指的是公众持有的,但现在已经基本上停止运营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能仍然或已经不再进行交易。另外,它可能仍然需要或者已经不需要向监管者特别是SEC递交有关报告了。
“壳”对于一些公司的吸引力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向壳注资,比按正常途径申请公募发行上市,节省很多时间和金钱;第二,有些公司本身“魅力”不够,即便公募上市,也引不起投资公众的兴趣,但其所有者认为公司从私有变成公有更有利。比如说可以给其员工创造一些可以公开交易的股份,或者使现在的所有者可以顺利放弃公司股份。
“壳”公司可能还有一些清偿的责任。比如办公楼已作为抵押,或者还有一些未付的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用、房租、设备租用费,还可能有一些未清偿的贷款。
事实上,“壳”公司往往是负债一大堆,而资产却少之又少,或者根本是个不值一文的纯粹的空“壳”。 这些是企业准备利用“壳”资源时,必须要仔细考虑和调查的问题。“壳”公司的产生多半源于其在创建之处,进入当时最热门的行业。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优胜劣汰后,只能是昙花一现。
很多“壳”公司以前也进行过IPO,也融资几百万美元。后来由于公司遭受重大冲击,管理层不得已解散了部分经营项目,变卖固定资产以及不动产套现。有些公司还勉强维持经营,但有些公司再没有一分钱可以支持公司的经营了,管理层也解散了,唯一留下就是账本上的债务。
最理想的“壳”应是那种尽管没有什么资产留下来,但债务也没有或者极少,每股净资产也不是负数,且限制股股东人数较少,最好有几个人。但这些人可能是最初的创建人,他们的兴趣已不在这儿,巴望着有人能够出价把这堆“鸡肋”买走。
在大多数情况下,困扰“壳”公司的主要是债务问题。虽然这些债务对借“壳”的公司来说并非好事,但总能解决。然而更大的问题还不是这个,而是起“内讧”。也就是“壳”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让很多股东心存不满。当新的管理层入驻后,带来的资金也存入了银行,他们的不满就爆发出来了。他们很可能向法院起诉原来的管理层并要求赔偿。这种事对刚刚焕发生机的公司也不利。所以最好还是让投资者确信,新公司前景灿烂,不但能够让他们把投资的本钱收回来,还会有可观的投资收益。
1.历史。自从公开交易市场出现后,“壳”公司也出现了,人们对它有过各种非议,也有过中肯的评价。在50年代后期,SEC处理了两个臭名昭著的“壳”骗子,亚历山大.格特曼(Alexangder Guternan)和罗威尔.布耐尔(Lowell Burel)。" 据报道,这两个人利用“壳”公司诈骗了很多投资者和公司的资金。他们通过散布假消息,使得公司股价直线飚升,然后把自己未登记的股票非法流入本国和海外市场。尽管现在还有这种操作市场的行为,但已不多见了,因为SEC的监管更严密了。
今天,借“壳”上市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市场行为。事实上现在很多公司的股东并不知道他们的公司以前也是“壳”公司。另外,现在还出现了一些诚实、正直的“壳” 经纪人,他们对公司借“壳”上市很有帮助。但无论怎样,企业家在借壳上市时仍旧需小心谨慎。
2.干净的“壳”公司。有些“壳”公司可以用“干净”来形容。他们是崭新的一只需要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它可能是一家小型的跨州公共持股公司,其账上可能也不过是几千美元,存在银行拿点利息。并且股东人数也很少,都盼着它“长大”。公司也没有实质性经营,除“壳”之外,一无所有。
为了遵守SEC144条例的规定,限制的股东们的持股期巳经超过一年。所以当期限已过,公司的所有人就可以把控股权让给新来的管理者们,而后者则把经营性企业注入了这个“壳”公司。那么原始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自然也受益匪浅。
但一般他们在股权转让的同时,仍留有一部份股份准备分享新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这类“壳”公司的最大优点是其没有经营历史,因此不可能有债务问题。但不利的是其仅仅进行了注册登记,还没有做市商,且股东人数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