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减仓制度
强行减仓制度又被称作强行平仓制度,它是与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相互配合使用的一个制度。下列情况出现时,交易所有权对交易者强行平仓。
①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②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
③进入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或更多涨停板或跌停板。
强行减仓制度也是为了防止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这种制度有利于交易所或金融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强行减仓的一般做法: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即资金余额(=当日权益一持仓保证金)小于零,此时交易者的保证金显示不足,交易所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经纪公司会通知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之前补足保证金,即通知其追加保证金。如果在下一交易日之前没有按通知补足保证金,交易所或金融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自行对账户所有人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制平仓,直到留存的保证金符合交易所规定为止。
对于强制减仓制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
① 强制减仓的含义:指当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合约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② 强制减仓的数量: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持仓均实行强制减仓,即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分别叫做DI交易日和D2交易日;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无法成交的;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D2交易日结算价x 10%。
这里的D1交易日就是指出现第一个涨跌停板的交易日,D2交易日是指出现第二个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投资者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投资者的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十净持仓量。而“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在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1交易日前成交的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③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分配顺序的确定,即在分配平仓合约时要确定先平哪种合约再平哪种合约。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以上的持仓(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或等于6%的持仓(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分配比例的确定,即在分配平仓合约时要确定各种合约要平多少。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用N表示)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如果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用M1表示)≥申报平仓数量N,则平掉N份盈利10%以上的持仓。如果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用M1表示)<申报平仓数量N,则先平掉M1份盈利10%以上的持仓;剩余的(N一M,)份申报平仓数量按相同的办法分配给盈利6%以上的持仓;还有剩余,再向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④ 强制减仓其他规定: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的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由强制减仓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该项制度起到了通过减少盈利较多的投资者的收益来减轻因涨跌停板启动而无法平仓的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当出现连续涨跌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在收市前主动减仓,甚至空仓,把净持仓盈利尽量控制在不被强制减仓的范围内,从而减少因强制减仓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