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其二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证券募集程序及时间
(1) 有意参与本次募集的股东(境外法人股东除外)可于本发布之日起缴交认购资金,且应于2011年8月10日下午17:00前将认购资金划入本行的指定专用账户内,逾期未缴纳认购资金或逾期未签署并提交指定材料的,视同放弃认购权(备注:缴款的账户、方式等要求详见“特别提示”)。
(2) 参与本次募集的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且非企业法人股东仅需按本公告要求缴纳入股资金;参与本次募集的企业法人股东除按本公告要求缴纳入股资金外还需签署并提交与本次募集相关的《确认暨承诺函》《关联关系披露函》 和《授权委托书》各一式两份,并均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 鉴于境外法人股东出资程序的特殊性,境外法人股东采取先意向登记后缴款的方式。有意参与认购的境外法人股东应于2011年8月10日下午17: 00前向本行办理意向登记,登记时需签署并提交与本次募集相关的《确认暨承诺函》《关联关系披露函》和《授权委托书》各一式两份,并均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另外,有意参与认购的境外法人股东应于2011年9月7日下午17: 00前将认购资金划入本行的指定专用账户内,并将认购款缴款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本行。逾期未办理意向登记或逾期未签署并提交指定材料或逾期未缴纳认购资金的均视同放弃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