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资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证券的,需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四家报纸)及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前,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及询价推介公告,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招股意向书全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前,应在iE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或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并在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公开增发事宜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公告、招股意向书全文(或募集说明书全文)等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应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该事宜进行公开披露。发行完成后,在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及方案实施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开始前,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研究人员应撰写对拟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后,投行人员应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披露)提供给在证券业办会备案的询价对象,取得询价对象的报价(参与询价对象需达到规定数量),并在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可一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需先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的定价不仅包括估值及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还包括发行期间的具体沟通、协商、询价、投标等一系列定价活动。
1.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主承销商审查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然后根据发行公司的性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价。具体也可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
市盈率的计算公式为: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通过市盈率法估值时,首先应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成长性等拟订估值市盈率;最后,依据估值市盈率与每股收益的乘积决定估值。
市净率的计算公式为: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通过市净率定价法估值时,首先应根据审核后的净资产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净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净率).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净资产收益率等拟订估值市净率;最后,依据估值市净率与每股净资产的乘积决定估值。
相对估值法简单易用,可以迅速获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尤其是当金融市场上有大量“可比”资产在进行交易且市场对这些资产的定价相对稳定的时候。但用该方法估值时容易产生偏见,主要原因是“可比公司”的选择是个主观概念,世界上没有在风险和成长性方面完全相同的两个公司;同时,该方法通常忽略了决定资产最终价值的内在因素和假设前提;另外,该方法容易将市场“可比公司”偏离价值的定价(高估或低估)引入对目标股票的估值中。
(2)绝对估值法亦称贴现法,主要包括公司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以下以贴现现金流量法为例介绍绝对估值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按照--定的贴现率计算公司的整体价值,从而进行股票估值的一种方法。贴现现金流量法需要比较可靠地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通常为正),同时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特性又号能确定出恰当的贴现率。
2.询价与定价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掼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F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