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外资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可以采取严格的招股章程形式,也可以采取信息备忘录的形式。二者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它们均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募股要约邀请。
但是,在《证券法》上二者却有不尽相同的法律意义。原则上,招股章程的编制应当严格符合外资股上市地有关招股章程必要条款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因此,中国香港的招股章程必须符合香港公司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登记规则的要求;美国的招股说明书则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F1表格中规定的必要内容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根据外资股发行对象的不同,发行人和承销商往往需要准备不同的招股说明书。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例如,发行B股或者在美国进行144A私募),它是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股份的募股要约文件,仅供要约人认股之用,在法律上不视为招股章程,亦无须履行招股书注册于续。
在实际中,信息备忘录的编写通常应考虑符合股票发行地国家或地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要求,以利于招募推介。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信息备忘录的编写还应当考虑符合我国关于B股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如果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外资股,则发行人需要根据外资股上市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准备招股章程。该招股章程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份的招募要约文件,应于正式披露前履行招股章程的注册备案手续。
如果发行人拟在公开发行股的同时还准备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应当准备符合外资股上市地要求的招股章程,同时准备适合配售或私募的信息备忘录。
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需要准备三种招股书,即中国香港的招股章程、美国的招股章程和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