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8条禁止任何人以散布流言、诈欺、暴力、胁迫等行为,达成有价证券的募集、买卖、其他类型交易等,或意图使有价证券等市场行情发生变动;第159条禁止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柜台买卖的有价证券,从事虚假买卖、炒作股价、相对成交等操纵行为。
东证所法规公司为执行市场监察制度,使用多个计算机系统,如实时市况系统(GENESIS)、交易分析系统、异常交易自动侦测系统、券商数据查询传输系统、上市公司内部人及关系人查询系统暨因特网查询系统等。东证所法规公司的监察系统链接了证交所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当券商发现潜在非法交易委托单时,将向法规公司发出警报,并实时上报交易纪录及其他相关细节信息。
(1)在线监察
在交易时间内,一般交易管理由市场监察暨法规遵循部监察各证券交易情况,对达到预警标准的证券进行个别监察。监察的内容大致包括价格涨跌幅、开收盘价格变化情况、交易量等数据。当发现股票达到短期预瞥标准时,即通知券商注意并从严审核受托买卖或限制接单,达到长期预警标准者即进行调查。凡个股交易达到了股价异常预警标准,即对该个股实行进一步的脱机监察和不法查核作业。
(2)脱机监察
个股交易达股价异常预警标准时,市场监察暨法规遵循部人员将分析其市场价量异常期间交易数据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以决定是否深入调查,其中一个分析重点是看券商的委托买卖单是否有明显集中等异常现象。
(3)不法交易查核
市场监察暨法规遵循部对达到核查标准的股票,分别就异常交易状况、公司信息和股票特性等调查是否有内部人交易或股价操纵等情况。证券交易的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主要根据计算机资料,分析券商买卖单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涉及不法操纵、内幕交易或违反规章等。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则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经市场监察暨法规遵循部调查后认为情况特殊的,即要求考查部对相关买卖较大的交易所会员券商进行财务、业务检查和其他特别检查。
如经查核后认为确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交易,则采取下列三种处理方式:向证券交易监察委员会(SESC)的调查部门报告;通知券商注意,并对特定期间、特定证券的买卖状况作调查,待有关券商调查完毕提出报告后,再由市场监察部汇总,并完成监察报告提报大藏省监理官和大藏省证券局流通市场课的证券交易审查室办理;对上市公司或券商实行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