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证券市场有哪些关于市场操纵认定的法律法规?
为解决欧盟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和执行标准不一等导致的监管漏洞,欧盟议会暨理事会于2003年1月8日发布了“市场滥用指令”(Market Abuse Directive,MAD) ,即第2003/6/EC号指令。该指令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进行了统一的定义和说明,作为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进行要件认定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为方便2003/6/EC号指令的具体实施,2003年12月,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与“市场失当指令”配套的两个指令,即第2003/124/EC号指令和第2004/72/EC号指令,以下分别简称为“认定指令”和“综合指令”。
这两个指令分别对市场操纵的征兆(signal)和被许叮的市场行为(acceptedmarketpractices)进行了规定,为监管机构的执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意见。市场操纵的原则性定义主要集中在“市场失当指令”第1(2)条,采取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列举相结合的形式。
首先,该条将市场操纵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的市场操纵采用一般性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其次,列举了三种由定义衍生出的操纵行为,作为对定义的补充。此外,该条还规定,市场操纵的定义应当是可调整的,以确保能够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而欧洲证券管理机构委员会( 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 ,CESR)在MAD指令于2004年10月12日正式生效后发布了两则指引以配合前述指令的执行:2005年3月首先发布“被许可的市场行为”(AcceptedMarketPractices,简称AMP),之后于2007年7月12日公布“市场滥用指令执行指引”( CESR Guidance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bus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