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与该国的证券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为了有效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及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与保障投资者权益,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中都对证券主管机关赋予了相当的职权。各国证券主管机关的立法形态、性质和职权各不相同,总结下来证券管理体制有三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一种体制,目前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有些国家还将其列人证券犯罪中,以刑罚惩治。各国立法对操纵市场行为均有具体规定,对操纵行为的监管分为事前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制裁。
证券稽查制度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防止和监测措施。
(1)美国。美国对证券交易实行自由和公开的原则,同时禁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机构,设委员五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查任命,但其活动不受总统干涉。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条赋予证监会广泛的调查权,并根据法律授权发布一系列禁止欺诈行为或操纵行为的规则。证监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之一,是“稽核室" ,负责监督券商、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的活动,防止舞弊行为。
美国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已经实现了对交易过程的同步监控,使证监会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时掌握行情资讯。股票交易监察员通过可以发出特殊信号的电脑捕捉异常的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信息。纽约股票交易所的高级市场分析专家也参与市场交易的监察,他们将发现的问题向证监会报案。除了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场外交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以外,美国证监会特别对券商的交易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督。
(2)日本。大藏省证券局是进行证券管理的专门机构。它每年都要突击抽查证券机构的账簿、报告或深人公司进行检查。日本《证券法》规定,大藏省还向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督官员,以确保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依法律和规则进行。
(3)中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依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 证券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独立机构。其职能包括对发行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券商同业公会等下属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管理、监督与检查,检查、制止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起诉刑事处理等。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必要的干预,命令其向主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账册,以供核查。
(4)中国香港地区。我国香港地区对证券业实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港府管理、社会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合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