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市场萌芽于18 世纪末, 181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但由于缺乏对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的监管,早期的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纽约交易所的创始人之一,第一任联邦财政部长的助理威廉·杜尔,热衷于利用政府官员的地位操纵股票,成为美国以后二百多年股市操纵者们的鼻祖,当时政府官员利用自身权力从证券市场牟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股票交易所历史上的近一个世纪里,股票价格并非定期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的文章倒是泛滥成灾,且一般都是不实的报道,股票操纵者的拿手好戏就是制造消....为了规避风险,一些投资者只投资于其他较为安全的领域。
”垄断股票、对倒的情况非常普遍,“早期的纽约市场只能为拥有足够资本和闲暇时间来投机股票的交易商提供一个赌博场地”。当时的华尔街有很多专以股市操纵为职业的所谓“强盗式的资本家" (robber barons) ,如丹尼尔·得鲁、范德比尔特、杰·古尔德等,这些人公然通过垄断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甚至贿赂法官改变规则等为自己牟利。
1907年,因美国证券市场发生崩盘,政府开始关注市场中的投机和价格操纵问题。1908年1月,时任总统罗斯福要求国会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证券和商品市场中大规模的类似于赌博、投机或垄断市场的行为。休斯(Hughes)委员会调查认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确实存在操纵和投机的现象,但并未建议政府立法限制价格操纵,仅建议市场参与者增强自律。
美国证券市场未立法禁止价格操纵的局面一直持续到1929年股市大崩盘,在美国证券法规施行前,操纵性交易在市场交易中所占比例较大。Louis Loss(1988)的研究认为,190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额中约1/3为操纵性交易,1/3为会员的自营买卖,只有1/3是公众或集团真实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起草人显然认为,卖空和操纵行为与股市崩盘有关,因而要求立法严加禁止。罗斯福就任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要求联邦立法呼声很高。加上在这期间举行的著名“皮科拉听证会”(Pecora Commission)等股市调查行动,1933年5月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法案,促成1933年《证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的出台。
1934年2月,罗斯福总统要求国会从三个角度考虑制定法案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证券交易法制化;管制和打击证券市场的欺诈和价格操纵;维持和提升美国证券市场信用。数月后,1934 年《证券交易法》诞生,而“操纵"( manipulation)一词在法条中多次出现,如第9条、第10条和第14条。自此,美国证券市场开始通过法律法规约束价格操纵,而非媒体监督和公众道德压力。
综上,美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经历了从没有成文立法而由判例法调整到各州地方立法再到联邦立法的过程。其中,1934年开始实施的《证券交易法》最为重要,其中有许多条款规范操纵行为,且更为重要的是力图通过消除操纵以实现市场信息的充分披露。国会通过该法第10条(b)项授权证监会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证监会又制定了相应的规章(规则10b-1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