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项为反操纵条款,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于证券市场虚假买卖、造假及影响、炒作股价等行为。第10条b项也禁止任何在进行证券交易时违反证监会规章的操纵或诈欺行为。而证监会据此在Rule10b-5中规定:“在买进或卖出任一有价证券时,使用任何手段、或计划从事诈欺、对一重大事实作任何虚伪陈述或避免陈述重大事.....从事任何足以构成诈欺的行为、实务或商业活动者,均属非法”。
(1)在线监察作业
纽约证券交易所法规公司的市场监察部负责股票监察(stockwatch),实时监察交易厅的交易,侦测个别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特别是股票价格与数量变动的不正常改变。股票监察系统使用基于每只股票交易量和价格历史数据而建立的计算机程序参考标准,使每只股票都有独特的参数和标准。
当交易进行时,交易数据从综合行情表(consolidatedtape)传送至股票监察系统,使计算机可连续对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各种交易数据与该股票正常范围活动作比较,当交易活动超过正常参数时,系统程序发出警报,提醒股票监察人员注意,监察人员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基本面等信息实时分析该不正常活动是否有满意的外在解释,并对是否与上市公司接触或建议暂停交易等作出决定,也可能提交分析师作进一步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借助路透、彭博等信息终端或互联网信息,监察人员能够初步判断股票价格行为是否有合理解释。特别是在重大信息公开前,监察人员能够及时发现价格操纵或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
(2)脱机监察作业
在股票监察过程中,如果分析人员发现股票交易量和价格变化不能通过公司基本面消息、所属行业趋势或政治经济因素进行解释,法规公司将着手调查,其程序一般是先与公司联络,以了解是否有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监察部人员进行电子稽核追踪( electronic audit trail)以重建每一笔交易明细,而重建执行时间( time of execution)有助于法规公司侦测人员查看是否有任何会员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头寸明显集中或对倒等违法交易。
(3)不法交易查核
一旦决定需要调查,则开始联系券商。由于交易所交易资料中,并没有记录投资者买卖明细,因此调查的第一步骤, 即要求买卖较多的券商填写蓝色窗体( blue sheet) ,内容包括在券商处买卖该股票的投资者的买卖明细,以及个人姓名、地址等相关数据,券商完成填写后,即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至交易所法规公司,交易所法规公司利用自动搜寻与比对( auto mated search and match)系统将所获得涉及交易的客户姓名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公司与非公司的其他内部人比对,以发觉任何可能的关联或信息违法流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