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标公司的估价
在企业并购中所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实施企业并购的关键环节。
影响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的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上下波动的。作为特殊商品的企业,其资产的整体价值是交易价格的基础,并购市场对资产的需求是交易价格的形成和变化的直接条件。
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是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将可能得到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对一个目标企业现有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方法,很可能导致较大的价值差距。由此,并购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评估方法,也为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对价格的协商确定带来灵活性。
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所并购企业资产的供需状况,当目标企业资产有众多的买者时,其交易价格就会被抬高;而当目标企业资产或其同类的企业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过剩时,其价格就会下跌。而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与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很大关系。
企业并购的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除其本身的价值、市场供需状况外,还有以下一些因素:
供需双方在市场和并购中的地位。在并购活动中,通常并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目标企业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差异,影响到交易价格的确定。并购企业凭借其实力,将会要求较低的交易价格,而目标企业则希望凭借自己可被利用的因素(如土地、特殊技术等)来抬高价格。
并购双方对资产预期收益的估计。
并购双方对机会成本的比较。当并购企业用一笔资本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时,就同时放弃了用该笔资本投资其他领域,这就产生了机会成本。同样,目标企业也由于放弃现有资产经营而可能获得收益的机会,得到了投资其他领域的机会,这也产生了机会成本。
未来的经营风险估计。经营风险是由未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未来的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就会越大,交易价格就会越低;反之,如果预测未来的经营状况将会得到改善,交易价格则会提高。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
对目标公司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收购人提供一个在谈判协商时可用的参考报价,或者公开收购时出价的一个主观标准。如果采用股权交换方式,收购人还须注意自身价值的估算。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种类繁多,常见的方法有净值法、市场价值比较法和未来收益还原法。
净值法。财务报表上的净值,即为公司账面价值。故净值法也可为所有公司评价提供基本依据。经过审査后的报表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但若想估算价值,仍须对各项目做客观必要的调整。
该法适用于有形资产庞大的公司。亏损公司用此法就是计算其清算价值。对有形资产中的流动资产应注意按市价调整,而且价值实现可能遇到风险,也应考虑进去。
对无形资产(如商标)的估价须考虑:买方可依未来自行使用时所能带来的收益来认定价值,卖方一般会要求以过去支付的广告费来认定,具体如何则由双方协商。
市场价值比较法。该方法一般是先找出若干家在产品、市场、目前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方面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以这些公司的经营效果指标为参考,来估价目标公司价值。通常选用的指标有:每股税后净利、未扣利息与所得税前的收益、每股净值等。
未来收益还原法。如果买方收购目标公司着重于未来经营效果,即并非目前该公司资产价值多少,而是关心利用这些资产将来能获得多少,则买方会将预期收购后所获利润的折现值作为买价。未来收益还原法是美式并购公认采取的评价方法。
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
由于影响价格有众多的因素,所以,确定交易价格是非常复杂的。并购双方应根据并购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交易价格。
基本价格的确定。基本价格也称交易底价,是企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所确定的价格,也是企业在并购前的基本定价。
对于经营状况较差、微利或亏损这类非连续性经营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基价可以由下式得出:
被并购企业基价=资产x清算价格-负债
对于经营状况尚好、但实力不强的连续经营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基价可以由下式得出:
被并购企业基价=资产x重置价格-负债
谈判价格的确定。谈判价格也称浮动价格。它是并购双方围绕基本价格进行谈判,根据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稀缺程度、发展潜力以及并购方的需求程度、市场竞争程度确定浮动价格和浮动范围。具体定价方法有市场定价法、招投标定价法等。
市场定价法是以同类或相类似资产在交易市场上的平均价格作为被并购企业资产定价的参考来确定资产价格。
招投标定价法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谈判价格的一种方法。招标方既可以是被并购企业,也可以是并购企业。
并购价格的确定。并购价格也称成交价格。从基本价格开始,经过浮动价格的谈判,并购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价格,即为可以成交的并购价格。当并购双方完成谈判的一切手续,通过法律确认后,并购价格才正式确定。
对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并购价格确定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当地行政部门作用问题;二是流通股规模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现在仍分高价的流通股和低价的公股,并购方应千方百计地在场外活动政府,力图多协商购得非流通的公股,少在股市上争购流通股,这样,尽管场外公股协议价格不低,但与场流通股价一经平均,其均价还是不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