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人为选择性披露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之前向特定的人士或特别类型人员披露有关重大信息的行为。选择性披露行为可分为披露对象上的选择和内容上的选择,前者是指披露行为人向特定的人士披露未公开的信息;后者是指行为人并未披露
信息的全部,而是有选择地披露有关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来自于证券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其必然结果就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如2008年6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深发展股票突然强势上涨,甚至有人在网上爆料“深发展明日将涨停”,次日果然被言中。就在投资者一头雾水的时候,双方发布公告称公司有重大事项正在商讨中,虽然深发展和中国平安双方董秘都对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但还是有人早就知道了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这一重大消息。此事曾引起市场广泛质疑。2009年高淳陶瓷以其重组事项,连续11个涨停,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内幕交易。据调查,刘宝春,南京市经委主任,作为南京市工业领域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高陶与十四所资产重组的关键进程,是代表南京市政府部门最后决策的三人之一,这个三人小组同意了高陶与十四所进行资产转换的最终方案。但他却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副厅级干部的政治操守和职业道德,把消息透露出去,并且利用其为自己牟利。他在高陶发布重组公告、停牌之前,动用300万元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高陶股票,并且享受了高陶复盘后连续11个涨停板带来的巨大收益,由于介人时间较早,成本极低,账面利润高达千万元。而类似这种重大消息发布前,股票价格先异动,公告发布后股票价格反倒下跌的“见光死”事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实在太多。
此外,来自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22日,共有109次有关重组、并购的公告发布,涉及A股上市公司86家,但其中却有49家的股票有基金在三季度末重仓持有,亦即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早已群体“潜伏”其中,现在A股市场的股票只要遇到有资产重组的题材,都会被各方庄家拿来炒作一翻,轻则翻倍,重则翻几倍。
对于以上列举的我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我国证券业法律尚存在严重缺陷。目前我国证券业运行遵循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7月18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该法律是在亚洲金融危机肆虐的国际背景下颁布的,它是在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市场的稳定与保险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较少考虑证券业的发展问题,存在诸多需要调整和修改之处。例如,《证券法》 第62条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但这里的“立即”究竟是多长时间,法律却未作出解释和说明。此外,《证券法》还缺少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条款。实际上,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而且,强化强势集团的力量,漠视社会弱势集团的利益,是与现代法制中“扶植弱者”精神相悖的。因此不得不说,缺乏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条款是我国《证券法》的又一严重失误。
另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单位是证监会,由于其工作职责既包括对公司进行上市审批又包括对其监管,这种审批职责与监管职责不分家的制度安排导致证监会无法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监会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违规事件危害程度及查处概率过小。证监会查处违规事件的概率过小,从而使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经济犯罪案件中,有70%来自社会、民间的检举、控诉,只有30%是由党或者政府的监管单位举发。(2) 处罚力度偏弱达不到目的。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处罚力度甚轻,往往对公司处以轻微的罚款和谴责,使得违规行为者的违规成本下降,实际上是纵容了违规者,鼓励了潜在的“ 造假者”,使得违规现象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至2009年,150家违规上市公司中,52家被证监会处以通报批评,56家由上交所和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毫无疑问,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只会对那些视信用、声誉为生命的上市公司产生警戒作用;但对于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的中国上市公司而言,其应有的警示作用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剩余的43家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中,只有28家受到经济上的小小处罚,涉及金额2 131万元,其中1 560万元是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只有571万元是违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的罚款。这不仅与上市公司虚增的23.23亿元利润无法相比,与;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2. 5亿元无法相比,与广大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更无法相比,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具有非主动性、不严肃性、不充分性等现象。其中,非主动性体现在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霹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不严肃性体现在,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 “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