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实案例
宇通客车MBO案反映了我国MBO中存在的较多问题。
2003年8月北京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曾承担郑州宇通审计业务的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诉证监会对其“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和30万元的处罚不服案。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道:“虚假报表是券商、企业、银行串通作弊,而且是反向作弊。我们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现."
具体情况是:2001年6月郑州国资局将郑州宇通持有的宇通客车的89.8%国家股转让给上海宇通,使上海宇通以15.44%的股权成为宇通客车的第一大股东。而上海宇通只是个刚成立3个月的、注册资金1.2亿元的新公司,其董事长汤玉祥就是宇通客车的董事长,23名自然人股东有21名是宇通客车的职工,宇通高管层受托者汤玉祥持上海宇通24.29%股份,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3.84%,因此,此次股权转让实为对宇通客车的MBO,所以人们对MBO所需巨资来源质疑。宇通公告声称“收购资金自筹”,但实际上,2001年7月实施了每股0.6元的派现,2002年4月又实施了每股0.6元派现,使管理层获资2820万元。接着公司又采用虚减资产、负债和增发股票以及“增肥”或“瘦身”等方法来筹集MBO所需的巨额资金。
解决的方法
MBO是资本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采用过程中,必须注意:
规范MBO融资渠道,使其融资渠道合法化、透明化。
规范MBO定价依据,使其科学化、合理化。
完善MBO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MBO后企业运作监管(如投资者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证监会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