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收购主体的合规性问题
目前,我国缺乏MBO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如有关收购主体合法性问题。实施MBO的基本为高级管理层,大多采用的方式有:
由高级管理层成立新公司。
由于受到《公司法〉有关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限制,让本来就资金不足的收购主体更加被动。因此,此法不宜从事收购工作。
职工持股会。
由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职工持股会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因此,这种方式与法规相冲突。
MBO信息披露问題及违规违法问题
目前已经实施了MBO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严重,尤其是有些公司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的后续计划等信息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披露,也有的公司以变相的方式完成了管理层收购后没有将事件的实质披露给投资者。
有些公司高管层利用利息不对称,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账面亏损,达到低价转让股权让高管人员持股的目的。作为MBO收购过程中收购对象股权代表人,或为资产评估人,或为交易规则制定人。政府既是交易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人,如政府官员作为MBO的收购人之一,这都可能造成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