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完善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契约型PE稳健运作的根基。所谓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确立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运行时形成的体系。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统一行使权力、履行监督职能、保障自身权益的组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选举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组成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选举办法、职责及履职方式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依照基金文件的约定履行,若出现基金文件未约定或已约定但
需要变更的事项的,也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般而言,此等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改变基金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根据信托原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方参与者还应该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按照基金文件的约定,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具体投资内容、管理运营规则、分配政策、退出机制等有关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代表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对基金管理人以及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