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共同出售权和强制随售权条款
共同出售权,是指如若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拟转让股权/股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以普通股方式和同等条件,优先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出让给买方。这个条款通常是在原股东对企业失去经营信心,对外出售股权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按相同的价格优先退出。
强制随售权,是指在私募股投资基金进入后,如果有第三方向投资者发出要约,要收购投资者的股权,投资者有权要求原股东和自己一起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原股东必须按照投资者和第三方达成的出售条件、价格加入到收购交易中来。该条款通常是在有第三方愿意收购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认为出售股权收获更大,但原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该条款对被投资企业原股东的风险较大,可能会因之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这两种条款与反稀释条款一样,法律关系都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时不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