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章提到基金投资中经常会设置的各种保护性条款,如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这些条款中部分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可以维护基金的权益,部分是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维护基金权益的条款,对于基金而言,约定的条款要能够执行才能达到目的。
一、约定的条款需合法有效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保护性条款,虽然在企业上市或挂牌的时候会因为影响所投资企业的稳定性等原因,多数不被监管部门认可,但前面我们已经逐一分析了主要的投资条款,就法律效力而言,绝大部分的条款对协议的当事人是有效的。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条款,律师需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提示,对于约定了基金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条款的,虽然已经有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但只从司法判例(决)中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对该类条款的效力认定有指导意义,但却并不是绝对适用,对此也需要注意。
二、及时明确态度
这类保护性条款一般存在触发条件,一旦触发,基金方是否行使相应的权利建议给相对方一个明确的书面意见,即使未立即行使相应的权利,也可以声明保留行使的权利,任何行为均不视为放弃行使权利。做出此等声明的意义在于实践中,一旦出现触发条件,基金往往会视情节或后果的严重性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为防止后续行为被视为是对前述触发条件的宽容或权利放弃,建议基金及时出具书面函件,表明态度,以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基金应对出现触发条件的后续行为保持谨慎,以免被视为对企业已经出现的违约情形的接受,而丧失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