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将资金集合后交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了解其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及收支等情况,有权获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私募的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在本书第一章中,笔者已经做了介绍,在本节中,我们着重分析合格投资者人数穿透计算的有关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契约型基金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但是在基金设立过程实践操作中存在设立嵌套型基金意图打破200人上限的情形。《暂行办法》的出台,确立的穿透核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有重大意义,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