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控,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进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并于同日正式施行。基金业协会此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此等监管政策的落地实行,势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重大影响,基金从业人员对此密切关注,为了让私募基金业的从业人员对新规更加透彻地理解,以下将对《内控指引》进行解读。
一、《内控指引》的总体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具体到条款为第I条至第3条。“总则”明确了《内控指引》的制定目的;确定了关于内控制度建立、维持、执行的责任承担主体,最高权力机构为建立内控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的责任承担主体,经营层为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责任承担主体;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按照指引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内控机制;(2)明确内部控制职责;(3)完善内部控制措施;(4)强化内部控制保障;(5)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为“目标和原则”,具体到条款为第4条、第5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目标与原则,笔者将其简单归纳为“16字目标”与,“12字原则”。内控目标为保证合规、运营稳健、财产安全、信息完备;内控原则为全面、制衡、有效、独立、效益、适时。
第三章为“基本要求”,具体到条款为第6条到第27条。第6条明确了内控五大要素:(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第7条至第12条规定了内控的“内部环境”要素。第14条至第24条就“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两大要素以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第25条、第26条明确了“信息与沟通”要素相对应的机制与操作方法。第27条为“内部监督”要素的解读。
第四章为“检查和监督”,具体到条款为第28条到第31条。此章条款为自律管理条款,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内控制度并在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内控制度的义务,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以及中基协业务检查职责及惩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方面的职责。
第五章为“附则”,具体到条款为第32条和第33条。
二、《内控指引》的主要内控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内控指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内控制度应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合法合规经营,遵循“合法合规”经营理念,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关于专业化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不兼营与之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关于管理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应“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应注意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关于组织结构应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且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又根据中基协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4条的规定:一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述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般而言,1名高管应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另1名高管应为合规\风控负责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置合规\风控高管,且该高管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风险评估体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评估体系应涵盖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的方法,并明确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审查及救济制度。
关于业务流程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控制。
关于授权控制,应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且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关于募集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可以区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且便于操作执行的制度,以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笔者特别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的是,应当单独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关于财产分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财产分离制度,以下三种类别的财产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1)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2)不同私募基金财产;(3)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实践中我们常会看到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的私募基金,在此种情况之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防范其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投资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业务进行有效控制,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以保证投资决策合法合规并符合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关于托管控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业务外包控制,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的,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确保业务外包安全合规。
关于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关于信息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对象主要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制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内控制度中明确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间,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机制,包括不限于检查时间、制度校正。应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内控制度的草拟、制定、审核、公布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内控指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笔者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若未按《内控指引》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