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上市或挂牌退出,第二类是清算退出,第三类是股东回购或对外股权转让。上市或挂牌退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上市或挂牌中对券商、财务和法律的要求都十分明确,内容严格,程序性要求非常高,律师的工作内容是对企业进行完整的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并对企业上市或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虽然这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但因在上市或挂牌时,企业会请专门的律师来进行上市法律服务,企业方面只需配合工作、提供资料并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
清算退出是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最不愿意出现的退出方式,涉及公司I清算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较严格的规定,程序性要求较高。不论是股东回购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实质都是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并且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随时退出,较为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