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如果未经批准,或者未达到SEC的豁免规定,公开发售股票是违法的。《1933 年法案》第五款明确规定:在注册登记说明书未得到批准前,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发行该股票都是违法的;发行后但在注册登记说明书生效之前,任何人卖出或分发该股票也是违法的。虽然1933 年法案中也包含了几条例外情况,但对小公司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1982年4月15 日生效的D条例不仅对证券法作了豁免补充,而且对通过出售其部分股权来融资的小企业特别作了豁免规定。该条例臧轻了小企业向SEC注册登记的负担及其花费,为企业成为“公众”企业另辟途径。几十年来,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抱怨要达到政府的各项要求太麻烦且花费太大,因此,D条例作为一种替代方法深受企业家的欢迎。
200年前,亚当·史斯密为英国经济政策改革提出了“挣脱政策束缚,冲破观念限制,倡导个人创新和自由经济”的思想制度。当然,很多事说来容易做着难。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在1978年也提出过类似观点,即“几十年来,联邦政府作用的日益扩大。
实际上削弱了国民经济活力”。里根的这个观念在他后来的施政方案中有所体现,比如他取消了联邦政府对企业融资的一些约束。1980年,国会通过《促进小企业投资法》(Smallbusiness Investment Incentive Act)并生效执行。
SEC受该法案影响较大并于此后颁布了D条例。D条例及其修正部分扩大了SEC规定的豁免范围,臧少了对企业证券融资的限制。同时,D条例也把很多联邦政府的责任转移到了州政府身上。有些州因而利用这个机会制定了本州的具体规定。所以企业家如果是利用D条例融资,最好先研究一下所在州的证券法规,而不能完全依赖联邦政府对D条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