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有何作用?
承销商与公司在谈判和协商中达成的一致都应记录在案,并以此拟定意向书。这种意向书实际上是一份初步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意向书的作用是消除双方可能产生误会的因素,并明确各方最终将达成协议的几个方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是指公司必须承担某些费用,包括承销商在做准备工作时的所有费用,不管这项承销工作最终是否能完成。
意向书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到所有准备达成协议的方面。
意向书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1)简介:在这部分应申明公司和承销商已经进行了初步磋商。基于磋商内容,承销商基本允诺担任此次承销工作,但必须依据意向书提到的几个条件。
(2) 法律顾问:确认承销商和公司的法律顾问。
(3) 注册登记说明书:要交代说明书的格式以及内容,并确立每部分内容的完成时间,界定双方(公司与承销商)的职责。
(4) 承销商的法律顾问:界定其职责,比如根据NASD或者各州蓝天法案的要求准备有关文件。
(5)公开发行:限定最低和最高发行量、发行证券的类型以及确立发行价的范围,明确承销方式,尽力推销或全面承销,以及预计发行的日期,确定保存契约的第三方和过户代理机构。
(6)股权:确定将向公众发行多少新股,占多少股权(最多:最少)。
(7)发行的启动:即在注明登记说明书正式生效后的3个有效工作日内,承销商对公众进行公开的发行。
(8) 未来的发售:在一段时间内(--般是在法定生效后的12- 24个月里),如果没有承销商许可,公司保证不另外发售额外的股票。这一部分通常是对原有股东的股票买卖的限制条款。
(9)相互补偿:在最后的正式协议中,根据《1933 年法案》以及根据双方的职责,共同制定相互补偿条款。
(10)信息:这一部分规定了公司必须告知承销方的信息范围。
(11)诉讼:如果任何一方被监管机构提出诉讼或质问,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12) 蓝天法案:指明公司发行在哪个州登记注册,谁负责这项登记注册工作。
(13)不利变化:这是承销商为自己留的后路,该条款实际上是承认承销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违约——通常假定公司的经营或财务发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或者股票市场的情况出现不利变化。
(14)承销佣金:规定了承销商佣金的范围(百分比)。
(15) 费用:公司对承销商固定的和不固定的费用的补偿,包括概不退还的定金。
(16) 承销商的认股权证:公司承销商可以取得认股权证,以及认股权证的使用期限。
(17)拒绝权:关于承销商拒绝参与该公司今后融资项目的条件。
(18) 1934年法案的注册登记:宣布公司将递交表格10,表示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进行全面报告(该条文可视公司和承销商的意愿而定)。
(19)其他要点: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各方面,包括法律冲突;对子公司、分公司或资产的合并、兼并、或出售协定;董事的地位、顾问协议、和个别州的豁免权;资产净值以及降低和限制债务;在承销生效前必须保持或达到的营业额。
(20)最终协议的计划:这一部分说明,在发行正式生效之日前这份意向书和最终协议将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