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各项要求做尽职调查是公司的证券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主要任务是列出所要准备的文件目录,然后收集这些文件,并使这些文件生效。文件包括:公司章程、附则、专利、公司会议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听起来似乎有点奇怪,公司律师必须证明企业是存在的。
在80年代初期,有一家公司进行IPO项目,为这家公司作承销的是一个大券商,一家大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华尔街极有名望的律师事务所。最后,这家公司通过私募和公募共融资2000万美元。
但后来人们发现这是“一小撮”公司领导人(主要是一对夫妻)凭空捏造的公司,但这家公司有很详细的历史介绍、营业记录,而且在融资的一年左右时间里还继续编造营业记录,并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其“营业额”高达几百万、上千万美元。而这期间竟没有一个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登门拜访过该公司。真相大白后,这些为该“公司”的公募东奔西跑的专家们都极尴尬,他们的保险公司大大亏了一笔,社会股东出奇愤怒。最终,骗局的策划者及主谋被关了监禁。
这样的故事其实还不少。比如说某公司称发现了一处极其珍贵的矿区或油田,但结果那里根本掘不出一粒矿沙,挖不出一滴油来。还有的公司信誓旦旦建议了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后来破揭发出来那里只是一片渺无人烟的沼泽。
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期的部分工作就是对该公司办公地点或计划中的地点作“熟悉性拜访”(当然,他们的拜访时间也是计费的)。比较可行的一一种方法是,有能力的法律顾问应准备一份尽职调查表,以便承销商的律师、审计会计师甚至是SEC的查询核实。
这份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及修正案);
(2) 公司及其子公司规章细则;
(3)5年来的年度报告;
(4)5年来的授权委托声明和委托书;
(5) 5年来审计师出具的证明;
(6)5年来法律顾问致审计师的信;
(7) 与代理和销售代表的合同;
(8)分列销售代理的名字和原始合同的签署日期;
(9) 销售协议和合同样本;
(10) 股票选择权计划书;
(11)雇员合同;
(12)重大合同的名称、日期、期限;
(13) 管理层和董事的问答表;
(14)其他管理层认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并能够到以下文件准备查询:
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议记录本;
②短期融资的协议条款;
③长期债务的记录;
④债务合同和债券复印件;
⑤租赁;
⑥所有董事的合同;
⑦专利和许可证;
⑧最近5年的销售记录;
⑨其他管理层认为与其经营相关的协议条款、合同。
法律顾问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核查,比如电话记录,为证明管理成员个人简历和证明书的真实性而提出的书面问题等。另外,还可能对管理层进行信用和背景调查,与主要客户、供应商联系,复印公司发出去的或发给公司的订单。法律顾问会做大量调查,但在报告中并不包括全部内容,他的目的是万一SEC来询问,他们手头会有大量现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