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是经济学的源头之一, 但金融学遵循了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成了道德伦理的虚无区。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不相关理论、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构筑了新金融理论, 它变成了一门告诉我们金融“是什么”的科学,而不是告诉我们金融“应该是什么的”科学。只要金融决策者把新金融理论信条作为他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指南, 那么这些金融决策者所处的这个世界就“不是一个伦理上善的世界” (博特赖特,2002)。 随着国内外金融领域中一系列丑闻的发生, 人们清楚地看到, 金融伦理道德基础十分脆弱。 从金融丑闻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看, 伦理调节成为金融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金融学教学中也应融入金融伦理的内容, 培养具有金融伦理意识的金融从业人员和投资者。
一、金融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金融伦理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结合金融伦理高等教育的需要, 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伦理的研究内容作以下两方面的回顾:
(一)金融伦理学及其必要性
1. 金融伦理学的发展及内容。 现代金融伦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伦理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冲突的利益中设定行为规范,而且需要说明什么样的行为规范是合理的,什么样的行为规范是不合理的。 金融伦理就是在社会金融活动中产生并用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伦理规范和相关机制的总和,它既是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主体把握社会金融活动的一种实践精神。金融伦理学的本质在于使人们明确金融领域的善恶价值取向及应该与否的行为规定(徐艳,2007)。 金融伦理学不仅关心从事金融职业的个人伦理问题,而且还关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伦理问题。
2. 研究金融伦理的必要性。 普林多和普罗德安(2002)认为金融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在于,在金融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 而这些冲突需要以伦理的方式加以解决。博特赖特(2002)认为金融伦理必要性的理由是:(1) 金融市场需要伦理学。在考虑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时, 还要考虑金融活动的社会影响以及金融决策者平衡各利益团体的责任。(2)金融服务行业需要伦理学。 金融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提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成为受托人和代理人, 他们有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服从于客户的利益。(3) 机构、公司里的金融人士需要伦理学。 机构或公司里的职员在金融活动中, 都会遇到非常广泛的伦理问题,包括个人的伦理难题, 机构或公司本身也会遇到所有与个人同样的问题。 国内学者战颖(2005)提出了金融伦理对金融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不能为市场自身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秩序条件;在“非市场规制”中,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所主持、操作的正规规制(即法律调控和政策调控),实际上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有效运转的秩序要求, 而当金融伦理的要求一旦由理性转化为多数市场主体的精神观念和自律习惯时, 它实际上就会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无形而巨大的社会力量。
(二)金融伦理调节的方法与规制
普林多和普罗德安(2002)提出了伦理规制,伦理规制是制度化了的道德规范, 它能够赋予道德规范一定的他律性效力。 伦理规制的突出特点是它能够给违背伦理规范者带来麻烦、 经济成本和污点惩罚,使没有达到法律惩罚程度的恶也能够被惩治,给遵守道德规范者带来公平感。 法律规制无法替代伦理规制。 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 而伦理规制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保持社会的道德水准。伦理规制的要求通常高于法律规制的要求。伦理规制给违规者带来的惩罚主要是因为被排斥而失去工作或不得不面对被轻蔑的人际环境。 伦理规制的立规者不是立法机构而是工作机构或行会。金融伦理规制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两类: 金融机构内伦理规制和金融行业内伦理规制。 在维护金融界在社区的形象方面,他们还提出了具体的方法:金融机构参与公共关系活动、支持慈善或其他有价值的事业、在提供传统的产品和劳务时注意对待顾客的方式、提供给市场的产品设计本身反映出对伦理或社会的关怀。
单玉华认为(2004)法律调节和伦理调节在规范金融活动的作用上相辅相成、各有所长,金融业的发展呼唤金融伦理的法制化, 使法律调节在现代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战颖(2005)主张从完善金融职业道德规范、 构建金融信用咨询平台与完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初步构建起金融市场的伦理规制体系。徐艳(2007)认为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是否发达、是否有效的标准,固然离不开金融贡献率、融资规模与速度 、金融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以及规避风险的能力等财富和技术指标, 但它也同样离不开信誉、信心、善良和正义等伦理状况指数,这也是建立金融伦理秩序的路径和方法。
二、金融学中金融伦理的教学内容及目标
根据以上金融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金融学教学中适时融入金融伦理的内容, 其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的金融伦理道德意识, 有助于他们形成超功利性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本文结合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伦理缺失的现状, 认为目前针对本科生的金融伦理教学内容及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培育学生的金融伦理道德意识,使他们认识到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职责及义务, 为金融界输送符合金融职业道德素养的金融从业人员
金融高等教育培养的主要是金融从业人员,而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经济信用, 是整个金融伦理的基石。 职业道德说到底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角色义务原则, 这个原则集中体现在责权利的分配与使用上。所谓“责”即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义务。所谓“权”是指每种职业都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利,即职权,如使用、操作、管理或支配某些社会资源的权利,通过职务报酬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社会公共权利的一部分,体现着社会公共道德,因此要求对权利的使用要得当, 不能乱用职权, 以权谋私。 所谓“利” 是指每种职业都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尤其是那些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都是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行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集结点。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职业的责任和权利所在,也是职业内在的道德内容。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 应该比其他行业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更高, 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人员管理的是他人的资金,承担的是受托人或代理人责任,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的增加, 还应着眼于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金融从业人员诚信、守则是金融活动有序、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有一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责任感,乱用职权,将利益分配的砝码朝着个人利益或小团体的利益倾斜,而使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成了牺牲品。他们利用职权违规贷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股票、 保证金或单位资金炒作股票以及贪污、受贿、参与金融诈骗,更有甚者内外勾结抢劫本单位金库等,王雪冰、 朱小华等严重的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事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金融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各类腐败经济损失中高居前位, 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会成为影响金融机构公信力的不良因素。
在金融本科教育阶段, 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和金融专业要求还难以有效对接, 在金融学教学中通过金融伦理教育,及早树立金融伦理道德意识,有利于金融从业人员严格自律,做到诚实守信、克服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避免金融交易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长期持续的教育,金融行业伦理道德风尚就会脱离原来道德水平的制约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上升通道。
(二)培育学生金融伦理投资意识,为我国金融市场有序高效的发展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行素质教育
我们培养的学生都是金融市场的潜在投资者,金融学教育也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理念。 传统的金融投资和伦理投资有所不同。 一般金融教科书中所描绘的标准的金融投资决策只关注金融回报和风险, 无伦理层面的金融投资组合中可能包括有内幕交易的“垃圾股”、涉及到武器制造、赌博、环境污染的“罪恶股”。而伦理投资也即社会责任投资,被界定为应用伦理或社会标准来选择和管理通常由公司的股份(股票)构成的投资证券组合。伦理投资者不仅关心预期金融回报的高低和相关的风险, 而且关心公司本身的状况――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买卖所在地或公司处理事务的方式。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社会责任投资, 大多数的社会责任投资者认为, 根据伦理投资原则筛选基金或股票的基本目的仍是提供竞争性收益, 而产生有益的后果只是附带目的。从实践的结果看,那些通过伦理投资标准所投资的公司一般都会经营得很好, 不太可能出现危机和丑闻。另外,社会责任投资还可以通过增加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于社会问题的沟通与对话, 从而促进公司采取一些社会责任措施, 最终有利于达到改善公司业绩的目的。
金融投资应该是技术上的理性投资和伦理投资的有机组合, 体现金融业和从业人员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 各种投机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突出表现为内幕交易、 过度投机、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行为,不仅有违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伦理准则,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 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 当他们仅以借款人的效率高低和自身对风险和收益的客观评估来选取投资对象, 而不顾及投资所带来的不良示范效应时, 必将面临伦理道德的挑战和谴责, 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声誉必将受到不良影响,进一步影响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对学生进行金融伦理投资的教育, 树立社会责任投资的新理念, 使他们认识到金融伦理投资有利于金融资源的最有价值的配置和使用, 有利于培育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有利于创造和谐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那些有融资困难的社会责任公司提供一个快速融资的资本市场。 将来学生无论是作为个人投资者或是机构投资者的代理人进入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具有了金融伦理道德意识和金融伦理投资理念,必将用伦理自律,法律制度等正式规则的维持和执行也离不开具有金融伦理意识的金融交易主体的认同和尊重。 当法律制度等他律约束和伦理自律约束共同发挥作用时, 金融市场的有序和高效运转才能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