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金融规制的作用
1、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经济收入的增长有快有慢、有人先富有人后富的现象。可以说,收入分配差距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需要适当地扩大收入差距。因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资源比较少,如果采取均匀配置,效率是很低的。而如果把有限资源的配置向发达地区和朝阳产业倾斜,就会产生很高的效率。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就是这样做的。这对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显然是有好处的。因此不能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仅仅看成是一种消极的后果,而更应把它看成一种积极的动力,是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当然,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当需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时,就要通过公平分配来扩大需求,刺激经济的持续发展。扩大需求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 从体制的角度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形式必须是按各种生产要素来分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知识等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拥有的要素不同,因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然会拉开差距。谁适应市场化过程的能力越强,谁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来,从而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所谓按劳分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平均主义的分配其实是最不公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虽然也要坚持公平原则,但这种公平的含义更应理解为机会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而不能理解为分配结果的平均。分配结果的差距是很自然的和正常的。
3、再从制度的角度看,由于在社会转型改革过程中制度建设的滞后,制度弊端和法制漏洞的存在,也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资产评估制度、公开、公正与公平制度和监督制度,致使相当一部分中国富豪并不是通过勤劳致富或者资本经营而成为富豪,而是通过“发现”国有资产的价值,用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从而在一夜之间暴富。再如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成为其职工高收入的来源。实际上,这些垄断行业的高效益都是靠非市场、非劳动因素获得的。他们凭借其垄断地位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而是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职工收入或福利,从而造成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目前,在一些垄断行业中,连普通职工(如司机、清洁工等)的收入都远远高于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价格。还有,违法和腐败现象的存在也大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诸如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存在,成为各种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都不是税法规制的对象。再有,中国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对高收入群体缺乏合理的限制措施,而对低收入群体又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也成为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学者的研究,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约为6000亿—7000亿元。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富人的财富迅速膨胀,另一方面又大大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了国家的再分配能力,政府对贫困群体的扶助和救济力不从心,最终进一步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4、由以上对贫富差距形成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制等多方面的综合作用,既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规范初次分配的各个环节,也要通过完善法制,建立起一个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分配全过程的二次分配调控体系。而仅就税收调控来说,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不但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要建立健全财产税、房地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项制度,形成完整的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尽量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确保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单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发挥如此功效的。
政府应当如何规制金融行业
可见,企望单纯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征重税的“劫富济贫”的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有害的。
追溯到资本主义萌芽期,就有“重商主义”观念。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随着市场“看不见的手”越来越多地发挥了作用,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面世,使得自由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自此一段政府扮演“守夜人”的时代开启,直到上世纪30年代,市场突然失灵,经济危机蔓延全球,凯恩斯指出政府在市场中的重要性,政府从守夜人走向掌门人;然而,到了70年代西方出现了难以解决的症候---“滞胀”,政府的调节作用被质疑,新自由主义兴起,到今天,我们开始越来越理性地看待“市场”与“政府”中的相互作用,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内部复杂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稳定,需要政府予以规制。
问题来了,政府应当如何规制金融行业呢?
四种办法:
1、法律。由立法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权利义务进行规制。
2、法规、条例、规章。监管机构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指定各自监管的机构或行业的具体法律文件。原因是金融行业复杂性和专业性强,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需要了解实际情况的具体监管部门立规。
3、国际协定、自律组织的文件及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属于国际协定,各国参照执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标准,也属于金融规制的一种形式。由于金融行业的全球化、涉众性,政府规章等不能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因此,需要协定或自律组织作前瞻性、具象化补充。
4、政策指导。窗口指导,在紧急情况下并非不可行。但需要在以上法律、法规、规则范围内,发生某种严重影响行业的情形,才能施行。当然,我们对于严重影响行业,也要作限定。
金融规制,既然有必要,也有抓手,那就要用实践来检验。某一具体行业,是否需要四种方式齐抓共管,也需要“均衡”分析。金融规制的基本职责是为市场建立“游戏规则“,市场与政府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也可以为公共事务提供更全面低廉的服务,政府为维护正当竞争环境做好公正裁决的角色,金融行业更需要政府规制与市场自律的无缝链接,在刑法底线上,有序开展金融创新,给予市场机会和缓冲期,一切都会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