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们面临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全美国人民在与失业、企业倒闭、房价下跌和储蓄下降做斗争。这些挑战迫使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来拯救我们的金融体系,以便人们能够获得购车或购房的贷款,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或为企业提供融资。
这场危机的根源追溯到过去的几十年。多年来没有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在金融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中滋生了得意自满的情绪。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Management)濒临倒闭和亚洲金融危机之类的金融挑战对美国经济增长影响甚微,导致了对我们金融市场和机构抗风险性的夸大预期。资产价格上涨,特别是房价上涨,掩盖了脆弱的放贷标准和金融体系不断上升的杠杆率。
在我们一些最资深的金融机构中,风险管理系统没有与金融新产品的复杂性保持同步。透明度与贷款证券化市场上标准的缺乏,助推了放贷标准的削弱。由于投资者过于依赖信用评估机构,这导致了市场约束的失效。金融服务业的薪酬做法,褒奖短期获利而牺牲长期价值。
虽然众多家庭获得的信贷有巨大的增长,但其益处被消费者保护的广泛失败所笼罩,留给许多美国人并不理解和无法承受的义务。
尽管这场危机有许多原因,但现在清楚的是政府本可以有更多的作为,来防范其中的许多问题出现失控和威胁我们金融体系的稳定。当风险在金融体系中聚集时,对金融机构监管与规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对我们政府监督、防范和处理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规制机构没有将保护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视为己任。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现有规制方法,强调保护附属子银行(subsidiary bank),而不是对整个机构实行全面规制。投资银行可以选择不同规制机构的不同体制,并藉此逃避杠杆率的充分约束。其他金融机构,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虽拥有参保的存款机构,但由于这些存款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在技术上不构成“银行”,因而逃避了对控股公司严格规制的约束。
现在我们必须行动起来,恢复对我们金融体系完整的信心。普通家庭和企业遭受的持续经济损害,不断地提醒我们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改革金融规制体系,将我们的经济带入持续恢复的轨道。我们必须建立金融规制与监管的新基石,这一基石要更为简单,更有效地实施,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鼓励创新并能够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以下我们提出实现五项关键目标的改革方案:
(1)增进金融机构的有力监管与规制。对市场运行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应受到有力的监督。任何对金融体系构成巨大风险的金融机构,都不应不受规制或规制薄弱。在金融监督和监管方面我们需要清晰的问责。我们建议:
●设立由审慎规制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 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这一新机构,识别出现的系统风险,改善跨机构的合作。
●赋予美联储以新的权力,对能够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所有金融机构,甚至那些不拥有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更有力的资本标准和其他审慎标准,对大型、关联的金融机构甚至实行更高的标准。
●设立全国银行监管局(National Bank Supervisor)这一新机构,监管所有联邦发照银行。
●取消联邦互助储蓄银行牌照,消除能够使一些存款机构逃避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规制的其他漏洞。
●所有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基金(pools of cap-ital)的顾问都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2)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我们的主要金融市场必须足够强大,能够承受金融体系的危难和一个或多个大型机构的倒闭。我们建议:
●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规制,包括对市场透明度和对信用评估机构实行更有力规制的新要求,包括要求发行人和贷款发放人在证券化的贷款中保留财务利益。
●对所有的场外衍生品实行全面规制。
●赋予美联储监督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的新权力。
(3)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要重建对市场的信任,我们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实行有力和一致的规制与监管。我们不应将这种监督放在投机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应放在人们如何做出金融决定的实际数据上。我们必须增进透明度、简单、公平、问责和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获得。我们建议:
●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这一新机构,保护各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不受不公平、欺诈和滥用行为之害。
●实行更有力的规制,改善消费者和投资者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公平和适当性。
●整平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游戏场地,对该提供者实行更高的标准,而无论其是否为银行的一部分。
(4)改进应对金融危机的工具。我们需要保证如果危机发生和当危机发生时,政府具有应对危机所需要的工具,以免我们需要在救助和金融崩溃之间做出无奈的选择。我们建议:
●建立新体制,解决非银行金融机构倒闭可能具有的严重系统性影响。
●修改美联储紧急贷款权以强化责任。
(5)提高国际规制标准, 改进国际合作。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是美国的挑战,也是全球的挑战。所以,当我们致力于在美国建立规制高标准时,我们必须要求世界也这么做我们建议:
●实行国际改革以支持我们在国内的努力,包括加强资本框架,改善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督,协调对国际活跃机构的监管,加强应对危机的工具。
除了对规制与监管的权力和做法进行实质改革外,本报告提出的建议需要对我们的规制体系进行巨大的重构。我们建议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由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联邦主要金融规制机构的首脑。我们还建议设立两家新机构。我们建议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将是在信贷、储蓄和支付市场上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机构。我们还建议设立全国银行监管局,该机构将是在财政部中具有独立地位、负责联邦发照存款机构的单一机构。为了增进保险领域的全国协调,我们建议在财政部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Officeof National Insurance)。
按照我们的建议,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将维持在监管和规制州发照银行中的各自作用,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Union Administration, NCUA)将维持其对信用社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将维持其作为市场规制机构的现有责任和权力,但我们建议协调期货与证券立法和规制的框架。
本文提出的建议不代表整套所期望的金融规制改革,未来能够和应当做的还有更多。我们在此关注的是必不可缺的内容:解决当前危机的成因,建立一个对消费者公平的、更加稳定的金融体系,帮助防范和阻止未来的潜在危机(欲知建议详情 ,请看导言之后的建议概要)。
这些建议是与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国会成员、学界、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倡导者、社区组织、企业界、产业和市场参与者进行广泛的个人磋商的结果。
一、增进对金融机构有力的监管与规制
在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岁月里,风险在我们金融体系内可怕地聚集。上升的资产价格,特别是房价,掩盖了贷款发放标准的急剧下降。全国最大的金融机构,在杠杆率已经很高的情况下,越来越依赖不稳定的短期融资来源。在许多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缺陷使其对表内外的累计风险敞口(aggregate risk exposures)毫无知觉。信贷增长伴随着房产泡沫。金融机构对获得短期信用视为理所当然,没有对危机期间对流动性的潜在需要做出准备。当资产价格开始下跌,市场流动性萎缩时,金融机构被迫撤回贷款,限制对家庭和企业的信贷。
我们的监管框架对于解决如此规模的危机并没有做好准备。可以肯定,这个国家多数最大、最关联和杠杆最高的金融机构,都受到了某联邦政府机构的某种形式的监管和规制,但是,实践证明这些形式的监管和规制并不充分且不一致。
第一,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过低。规制机关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持有覆盖交易项目、高风险贷款和表外承诺的足够资本,也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在景气时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备不景气之需。规制机关没有要求金融机构为可获得的流动性大幅削减的情形做准备。
第二,规制机关没有从金融体系的角度,考虑大型、关联和高杠杆机构倒闭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的损害。
第三,对大型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经营的监管责任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监管责任的分散和对“银行”法律界定存在的漏洞,使得银行和其他参保存款机构的所有人能够挑选监管机关。
第四,投资银行的经营缺乏足够的政府监督。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易于受到挤兑的冲击。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基金,则完全在监管框架之外经营。
要建立对金融机构规制的新基石,我们就要增进对所有金融机构更有力和一致的规制标准。类似的金融机构应面对相同的监管和规制标准,没有空缺、漏洞和套利的机会。
我们建议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由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帮助填补监管漏洞,便利政策的协调和争议的解决,确定金融机构和市场活动中出现的风险。该委员会将包括联邦主要金融规制机构的首脑,并在财政部拥有永久编制的工作人员。
我们建议改进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现有的监管权力,以建立一个单一的责任机构对拥有银行的所有机构实行并表监管。那些倒闭能够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所有的大型、关联机构,都应受到美联储的并表监管,而无论其是否拥有参保的存款机构。这些机构不应能够通过操纵其法律结构而逃避对其风险活动的监督。
我们建议,最大、最关联和高杠杆机构应当比其他受规制的机构,面对更严格的审慎规制,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更有力的并表监管。实际上,我们的建议就是要迫使这些机构将其发生倒闭时给社会带来的代价内部化。
二、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规制
当前的金融危机是在我们经历了长期和卓著的发展与金融市场创新之后发生的。新的金融工具,使投资者能够以新的方式将投资组合多元化并使银行能够除去曾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敞口,因而造成信用风险的广泛扩散。通过证券化,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可以与类似贷款汇集在一起,并分级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大量、不同的新投资者。通过信用衍生品,银行可以在没有出售基础贷款的情况下,将信用风险敞口大量地转移给第三方。这种风险分散方式曾被广泛地认为可以减少系统风险,增进效率和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这一机制通常是以隐晦和复杂的方式聚集风险,而不是恰当地分散风险。金融创新发生得过快,使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由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构成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都无法适应。
证券化打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传统关系,造成了市场约束不能校正的利益冲突。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发放人不要求提供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充分证明。证券化机构没有为其愿意购买的贷款制定高标准,从而怂恿了放贷标准的降低。投资者过于依赖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时常不能准确地描述评级产品的风险。在每一种情况下,透明度的缺乏都阻碍了市场参与者充分理解其承担的风险的全部性质。
场外衍生品市场被认为能够向最能够承担风险者分散风险,这一市场风险的聚集构成危机期间金融业传染的主要源泉。
我们建议将所有场外衍生品和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纳人到一个和谐与协调的规制框架之内,该框架要具有透明度并增进市场约束。我们建议对所有的场外衍生品实行建档和报告要求。我们还建议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所有交易商的审慎规制,通过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在受规制和透明的场所交易并通过受规制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ies)进行清算,降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
我们建议加强美联储对市场基础设施的权力,降低金融机构和市场之间的潜在传染。
最后,我们建议协调期货与证券的立法与规制体制。尽管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存在差别,但对这两类市场实行的许多差别规制不再合理。特别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新衍生工具的出现,突显了对解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规制这些产品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一致问题的必要。
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
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我们有不少联邦和州的规章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增进对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的理解。但随着滥用行为,尤其是在次级抵押和非传统抵押市场上滥用行为的扩散,我们的规制框架在很多重要方面证明是不充分的。众多机构对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拥有权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实施这些规章的监管框架却存在巨大的漏洞和缺陷。州一级与联邦一级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增进银行业安全和稳健做法方面,存在潜在的职权冲突,而其他机构虽然职权明确,但手段与管辖权有限。对于触发这场金融危机至为关键的是,超出银行规制范围的抵押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利用清晰责任缺乏的弊端来出售过于复杂且不适合购买者财务状况的抵押产品和其他产品。银行和互助储蓄银行也加以效仿,给消费者和金融体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今年,国会、政府和金融规制机构已采取重大举措来解决我们消费者保护框架中最显著的一些不足。但是,这些措施仅集中于两类金融产品市场—信用卡和抵押贷款,虽然二者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全面的改革。
基于这一原因,我们建议设立一个单一的规制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该机构拥有确保消费者保护规章公平制定和有力实施的权力和责任。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应减少联邦监管和执法中的漏洞,增进与各州的协调,确立对金融中介更高的标准,增进对类似产品的一致规制。
消费者保护是我们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石,其给公众带来金融市场公平的信心,能够使政策制定者和规制机构维护规制稳定。从长期来看,稳定的规制反过来又能促进增长、效率和创新。我们建议进行立法、规制和行政改革,以促进透明、简单、公平、责任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
我们还建议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新的权力和资源,以在广泛的领域保护消费者。
最后,我们建议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新的权力,以保护投资者,改善披露,提高标准,加强执法。
四、政府具有应对金融危机所需工具
在过去两年里,金融体系受到了一些最大和最关联的金融机构的倒闭或濒临倒闭的威胁。尽管我们现有体系已经具有解决银行倒闭的有力程序和技能,但当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陷入严重困境时,目前只有两种选择:获得外部资本或申请破产。在多数经济情况下,这些都是不会对金融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合适选择。
但是,在艰难的条件下,受困的金融机构难以筹措到足够的私人资本。所以,如果大型、关联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期间濒临倒闭,只有两种无奈的选择:要么像美国国际集团(AIG)那样从美国政府获得紧急注资,要么像雷曼兄弟那样申请破产。这两种选择对于以纳税人最小代价限制系统风险并以此方式设法有效率和有效果地解决受困金融机构问题,都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建议仿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现有权力,赋予政府一项新的权力,在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倒闭会威胁到金融体系稳定时,政府能够有权进行处置。
为了加强对使用其他危机手段的问责,我们还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在根据其在“不寻常和紧迫情形”下的权力提供紧急贷款时,应事先从财政部取得书面同意。
五、提高国际规制标准,改进国际合作
在这场危机期间,我们已目睹到金融危机能够容易地和迅速地越过各国边界而扩散。但是,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各国确定的。没有一致的监管与规制,金融机构会趋于将其活动移至标准较为松弛的辖域,形成一种逐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加大整个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美国在通过G20、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译者注)协调国际金融政策方面,正发挥着有力的领导作用。我们将利用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领导地位,鼓励与本报告阐述的国内规制改革相容的动议。
我们重视在四个核心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规制资本标准,监督全球金融市场,监管国际活跃金融机构,防范与应对危机。
在2009年4月举行的伦敦峰会上,G20的领袖们发表了由八个部分组成的宣言,勾勒了一个金融规制改革的全面方案。
本文提出的国内规制改革的措施,与美国做出的作为G20一部分的国际承诺是一致的,我们建议在诸多领域采用更有力的规制标准。
对金融机构实行有力的监管与规制
(一)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0-versight Council)
1. 我们建议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便利信息分享和协调,发现出现的风险,就美联储确定由于规模、杠杆和关联的结合造成其倒闭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一金融控公司)提出建议,提供解决规制机构之间管辖争议的平台。
(1)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l)财政部长,将担任主席;2)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主席;3)全国银行监管局局长(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BankSupervisor);4)消者金融保护局局长 (Director of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5)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6)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7)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8)联邦住宅金融局局长 [Di-rector of Federal Housing Finance Agency(FHFA)]。.
(2)委员会由在财政部具有永久性编制的全职专家提供支持。这些专家人员应负责向该委员会提供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和资源。
2.我们的立法将赋予该委员会从任何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力,承担将出现的风险向有权做出应对的规制机构发出提示的责任。
(二)加强对所有大型、关联的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与规制
1.任何由于规模、杠杆和关联的结合造成其倒闭会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应受到有力的并表监管与规制, 而不论该金融机 构是否拥有参保的存款机构。
2.美联储应具有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与规制的权力和责任。
3. 我们的立法将制定美联储在确定一类金融控公司时所必须考虑条件。
4.由于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倒闭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其适用的审慎标准,包资本、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应比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慎标准更严格更保守。
5对一类金融控公司的并表监管应延伸至母公司和其所有的附属子公司,而不论其是否受到规制,也不论其是美国的,还是外国的。受功能规制(Functionally regulated)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和存款附属子公司,应根据情况继续主要由功能规制机构或银行规制机构卩进行监管和规制。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即《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译者注)限制美联储要求受功能规制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和存款附属子公司提交报告,对其检查成实行更高审慎要求或更严格活动限制的规定,应当取消。
6.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应关注宏观审慎,也就是说,应考虑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
7.美联储,经与财政部和外部专家商洽,应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将其结构、治理与权力、责任更好地进行协调的建议 。
(三)加强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标准和其他审慎标准
1.财政部将牵头成立一个工作组,由联邦金融规制机构和外部专家参加,对银行和银行控公司包括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现有规制资本要求开展一次根本性的重估。该工作组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布有结论的报告。
2.财财政部将牵头成立一个工作组,由联邦金融规制机构和外部专家参加,对银行和银行控公司的监管开展一次根本性的重估。该工作组将在2009年10月1日前发布有结论的报告。
3.联邦规制机构应发布标准与指南,以更好地将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薪酬做法与股东的长期价值相协调,防止薪酬做法成为威胁受监管机构安全稳健的动因。除此之外,我们支持立法规定所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ies)就高管薪酬方案由股东通过的非拘束性决议,我们支持使薪酬委员会更加独立的新规定。
4. 对金融控公司的资本和经营要求不应限于附属存款子公司。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应在并表的基础上满足资本和经营要求。
5.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证劵交 易委员会),应对会计准则进行审查,以确定应如何要求金融机构采用更有前瞻性、汇集.更广泛信用信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做法。对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也应进行审查,以确定为向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公允价道信息和使经营者通过持有投资获得期望的现金流具有更大透明度,而决定是否需做出修改。
6. 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应当加强,以保护支持银行的联邦安全网并更好地防范联邦安全网内含的补贴扩散到银行附属机构。
(四)堵塞银行规制的漏洞
1. 我们建议设立一个联邦政府新机构,即全国银行监管局,对所有的联邦发照存款机构和所有外国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代表处进行审监管和规制。
2.我们建议取消联邦互助储蓄银行执照,但保留跨州分支机构规则,并将之适用于州立银行和国民银行。
3凡控制一参保存款机构的任何公司,无论其组织架构如何,都应在联邦层面接受美联储有力的并表监管与规制,应受到《银行控股公司法》The Bank Holding CompanyAct (BHC Ac)]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银行与商业分离的政策应被重申和加强。 我们必须堵塞《银行控股公司法》对互助储蓄控股公司、工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和祖父豁免的“非银行”银行(grandfathered nonbank”banks)规定的漏洞。
(五)取消证券交易委员会并表监管项目
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终止其并表监管实体项目(Con-solidated Supervised Entity Program),根据该项目,证券交易委员会成为对诸如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之类公司的控公司的监管机构。 我们还建议取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受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项目(Supervised Investment Bank HoldingCompany program.)。寻求由一个美国邦制机构并表监管的投资银行机构应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和规制。
(六)要求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基金进行登记
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所问,如果其经营的资产超过某种合适的限度,就应按照《投资顾问法》 (Investment Advis-ers Act)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这些顾问应报告其经营的基金的信息,所报告的信息能够足以评估基金是否构成对金融稳定的威胁。
(七)降低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Funds, MMFs)易于遭受挤兑的影响
证交易委员会应拿出方案,围势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加强规制框架,以降低单个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并使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在整体上较不易受到挤兑的影响。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应准备一份报告,评估为进一步降低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业易量受到挤兑影响是否需要做出更大的变革, 例如,取消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使用稳定的净资产道的能力,或要求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从私人来源取得可靠的紧急流动性便利。
(八)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我们将在立法中建议在财政部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以收集信息,开发技能,谈判国际协议,协调保险业的政策。财政部支持将合本报告所列六项原则,改善我们保险规制体系并使之规代的提议
(九)确定政府资助企业(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的未来作用
财政部与住房及城市发展部,经与其他政府机构商洽,将发起广泛动议, 制定事关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Freddie Mac)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Federal HomeLoan Bank System )未来的建议。在金融危难时期,我们需要维持政府资助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力量。我们将在2011年总统预算发布时向国会和美国公众报告。
二、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规制
(一)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与规制
1. 联邦银行机关应制定规章,要求证券化信贷风险口的发起人或举办人在该信贷风险敝口的信用风险实质部分中保留经济利益。
2.规制机关另应 制定规章,将市场参与者的回报与基础贷款的较远业绩相协调。
3.证劵交易委员会应继续努力,提高透劣度和证.券化市场的标准化,应有明确的权力坚决要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进行报告。
4.劵交易委员会应继续努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制,包括采取措施要求采取克服和披露利益冲突、区分结构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有力的政策和程序,并以其他方式加强评级机制的诚信。
5.规制机关在规制和监管实践中应尽可能地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使用 。
(二)建立对所有场外衍生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 CDS)的全面规制
所有的场外衍生品场,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市场,都应接受致力于如下公共目标的全面规制: (1)防范这些市场活动构成对金融体系的风险;(2)增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3)防范市场操纵、欺诈和其他市场滥用行为;(4)礴保场外衍生品不被不恰当地销售给资质欠缺的当事方。
(三)协调期货与证券规制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劵交易委员会,应就协调期货与证券规制而需对立法和规章的修改向国会提出建议。
(四)加强对金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和相关活动的监督
我们建议国会赋予美联储责任力,对金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和对金融体系重要的金融机构活动实行监督。
(五)加强对金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清算能力和流动性来源
我们建议国会赋予美联储权力,向对-融体系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提供储备银行账户、金服务和贴现窗口。
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
(一)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1. 我们建议设立一个单一、主要的联邦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规制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2.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于保护诸如信贷、储蓄和支付产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3.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应是具有稳定和充足资助的立机构。
4.唯有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才具有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立法规则的权力,该局还应具有通过规则制定填补漏洞的能力。
5.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应具有监管和执法的权力,对其实施的立法涵盖的所有的人,包括参保存款机构和原.先不受联邦全面监管的其他机构,有权管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应与司法部一道,在联邦法院执行归其管辖的法律。
6.消者金融保护局应采取措施,增进有效规制,包括定期地对规章进行审查,成立外部咨询委员会,做好与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的协调。
7.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有力则是底限,而不是上限。各州不论金融机构的牌照,对所有类型金融机构应具有制定和实施更严厉法律的能力,并具有不论金融机构的牌照对所有类型金融机构同时实施联邦法律的能力。
8.消者金融保护局应与各州协调实施法律的努力。
9.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应具有能够使其有效履行职能的多种手段。
10. 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应被赋予更好的手段和更多的资源以保护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