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金融风险急剧增加。汇市动荡、证券市场“人造泡沫”崩盘、汇市动荡、以泛亚交易所和e租宝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集聚爆发、银行坏账激增。金融行业的风险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成为政府和监管部分积极应对的主要部门行业。这些风险有金融市场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的结果,也有的是金融规制缺失所导致的。
习近平同志在“十三五规划”的起草说明中强调指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迈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成为回应金融市场波动和风险集聚的根本性变革措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监管改革着墨不多,仅仅提到“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个《决定》强调的是监管协调,并没有酝酿对监管架构进行大的调整。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和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20世纪后期以来,金融业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领域。特别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第三产业迅速壮大,金融业的发展在很多时候均会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现代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也加大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力度,核心是提高监管标准、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包括传统金融和新生金融的一整套现代金融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1]前文列举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的部分内容,就是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国金融体系,特别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的一次高瞻远瞩的指引和展望。同时,这些内容也为学者研究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及金融体系提供了很好的课题方向。
顾名思义,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研究,属于对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体系的国别研究。但是,据当今学界的主流观点,现代金融业依托于现代市场经济而产生并发展;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对中国而言,一开始就是来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2]那么,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研究,就必须追溯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形成诱因、梳理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的演变线索、明了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历史与现实,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关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较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所以,在研究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秉承“以国际做法为出发点、以国内做法为落脚点”的研究思路,并重视和探寻国际和国内的不同的研究视角、发挥和启迪不同的研究视角间的衔接联动。
不过,政策规范类的文件性质决定了《十三五规划建议》表述内容的概括性和表述语言的精炼性。因此,笔者在对《十三五规划建议》有关部分进行认真解读的基础上,拟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当前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等问题的可能研究重点略作展望。
一、国际层面的研究重点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予以国际层面的研究,首先就需要掌握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国际发展概况,这可以说是展开国际层面研究的基础。国际社会的金融秩序在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一系列动荡、重立、调整之后,全球金融体制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第一,全球金融势力分化重组,新兴金融势力崛起,金融发展呈多极化趋势;第二,全球金融化深入推进,金融国际竞争日趋加强;第三,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初显,金融监管合作将会日益强化;第四,国际金融体系会有技术性改善,但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第五,金融监管普遍加强,但金融创新仍将层出不穷。[3]
尤其就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而言,不论是在监管的宏观路径上,还是在监管的微观措施上,都将主要精力置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上,而非风险发生后责任的追究上,即由传统的以事后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向以事前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转变。
从金融监管体制的宏观路径来看,金融监管路径的发展是与经济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密切契合的,即遵循一条“由国内金融监管到区域性金融监管,由区域性金融监管再到全球性金融监管”的轨道。该路径的特性在于,探讨金融市场的国际规制时,还要求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关系。[4]这是因为,财政政策是国家意图的体现,内部时滞较长,但一经确定,实施带有强制性,外部时滞却非常短;而货币政策内部时滞虽然比较短,但是其外部时滞较长,这可能会错过转瞬即逝的调控时机。因此,有效的金融监管路径应当兼顾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促进两种政策的有机结合。
从金融监管体制的微观措施来看,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均加大对金融监管措施的革新力度以修复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体制缺陷。主要的措施动向表现为:在措施理念上,坚持市场导向的前提下进一步摒弃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更加注重对金融创新业务系统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措施架构上,更加强化国内监管协调与国际监管合作,全面控制系统性风险;在措施类型上,更加强调监管措施由短期政策措施向金融监管立法制度改革的转变。此外,各主要国家还通过达成新的巴塞尔协议,来表达对资本金比率的上调要求,以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5]
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趋势现状呈现出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在“趋利避害、与时俱进”发展进程中的国际经验。[6]一方面,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国际层面研究必然学习和对接这些国际经验;因此中国应当适应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在国际范围内所表现出的最新演进方向,创建更加开放的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网状金融监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将利率自由化和开放证券等资本市场纳入有选择性的中期改革规划。另一方面,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国际层面研究还需顺应“中国导向”,因此中国在这些国际经验面前,也要立足本国国情和立场对其予以筛选和扬弃,以彰显与规则适用相关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影响;在实践中,这将会是一个对许多因素权衡利弊的复杂操作。总而言之,在展开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的国际层面研究的过程中,面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时候,我们势必会在由“国际经验”和“中国导向”作为两端的天平上尝试着找寻每一次问题解决的衡平支点和归零砝码;在这不胜枚举的问题集合里,笔者认为,较为明显的便是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和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转化问题。
1.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以人民币加入SDR为例
嬗变,多形容本质的变化。现代金融业发端于西方世界,西方发达国家长期把持着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等一系列规则的制定权。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控制下的殖民体系几近瓦解,但囿于东西方之间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程度的显著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仍长期主导着国际金融秩序,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只维系着“形式平等”之名,而无法坐拥“实质平等”之实,广大发展中国家仍较少拥有金融规则制定话语权。[7]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遭受冲击,发展疲软;而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则处于经济和金融的上升期,增速令人瞩目,特别是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那么,中国是否能够把握住这一有利的时机、担起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使命、代表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圆桌会议中占得有利一席,又是否应该为或者说是怎样为促使国际金融规则向有利于广大发展中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方向的嬗变而开拓进取?这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这一事件来看,《十三五规划建议》早就指出,“要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从中不难看出,中共中央也十分重视并着力推动人民币币种的国际化进程。此后,2015年12月1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将于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人民币将成为SDR篮子中的第五种货币。[8]
特别提款权(SDR)是在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下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和管理的一种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最初的作用是用来支持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应对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美元危机和国际流动性不足。在最初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下,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各国货币则与美元挂钩,实行可调节的钉住汇率制,各国汇率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若市场汇率波动超过1%,则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维持汇率的稳定。由此,美元在货币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得到确定,和黄金一同成为两种主要的储备资产,各国可以将这些储备资产用于国际贸易和在外汇市场上购买本国货币以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布雷顿森林体系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汇率环境,有利于国际资本的输入与输出,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规模和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随后,黄金和美元这两种主要储备资产的供给不足以支持当时世界贸易的扩张和资金流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创造了特别提款权,[9]用以补充黄金和美元储备。特别提款权和黄金挂钩。成员国遇到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种补充性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也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对基金组织所享有的债权。本质上,它是成员国可自由使用货币的潜在求偿权,[10]只能用于政府之间的交易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本身之间的交易。[1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12]特别提款权的持有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使用特别提款权换取货币:一是在征得另一成员国的同意后,可以使用特别提款权换取该另一成员国的等值货币;二是为了保证国际收支和总储备头寸比较弱的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实现,IMF可以指定比较强的成员国购买其特别提款权。此外,特别提款权亦是IMF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的记账单位。作为补充性的储备资产,SDR并非是各国目前最主要的储备资产,但发挥着一定作用。例如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IMF于2009年发行了价值2500亿美元的SDR,为全球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作为一种补充性国际储备货币,特别提款权(SDR)最初的价值确定每单位为相当于0.888671克纯金,当时也相当于1美元。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SDR被重新定义为一篮子货币,目前包括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以伦敦市场每日中午的汇率报价按四种货币以美元计值的具体数额之和来计算 SDR的价值并以美元计价在IMF网站上登载。[13]此番人民币加入SDR,实质上就是人民币被纳入决定 SDR价值的货币篮子,即人民币“入篮”。
2009年3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网站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谈及国际储备货币。他主张以SDR取代美元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周小川认为:“应特别考虑充分发挥SDR的作用。SDR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同时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基金组织在克服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SDR的使用范围需拓宽,从而能真正满足各国对储备货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SDR的发行和定值方式,SDR定值的篮子货币范围纳入到世界主要经济大国,也可以将GDP作为权重考虑因素之一。”[14]当时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仍然笼罩全球,央行行长的此番表态引起了国内学界对SDR的热烈讨论,并引起各方对由美元所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所潜藏的风险进行反思,由此可见,国内早已思考人民币加入SDR的问题并且开始作一系列的努力。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而对于人民币被纳入SDR的意义,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认为:“人民币‘入篮’就像小学生在功课上获得一朵‘小红花’,其本身没有价值……你无法把它存到银行,但是它承认你之前不错的努力,或许会激励你在下一份功课上做的更好。特别提款权除了作为IMF的内部记帐单位外,并没有太多的实际用途,所以人民币纳入SDR篮子不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