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融资融券的认识上,有些投资者认为,“融券交易=卖室交易”。对于这一理解,有关专家表示,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是有区别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原因有三:
1.不可简单理解融券为卖空。
卖空交易是指,当投资者认定某种证券价格将下跌时,可以通过缴纳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商借人证券卖出,等价格跌到一定程度后再买回同样证券交还借出者,以牟取价差。在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手里没有真正的证券,交易过程是先卖出后买回,因此称为卖空。
中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这种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不可同日而语。
2.制度设计显著区别于卖空。
中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从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品范围到交易规则,都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
具体来说,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都有严格规定。
其中,担保品包括-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来说,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极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数成分股内。
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需追加保证金。
此外,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都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最后,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所以,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非常少,客观上也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3.融券做空报价必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
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的时候,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来限制投资者运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
交易所能够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与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能够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
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